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0日
(2023)浙0106民初2156号
严钱君:本院受理原告缪世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律师费,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29号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忠民诉你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711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周子蒙与被告徐起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054号
郑经坤、郑经胜:本院受理原告陈飞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9日判决,因陈飞华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80号
陈福宝:本院受理原告杨汝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5号
蒋劲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富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63号
姚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03号
冯汝琼:我院受理的原告樊玲玲与被告冯汝琼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樊玲玲与被告冯汝琼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757号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崔先启与被告杨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先启货款106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崔先启公告费损失650元;三、驳回原告崔先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原告崔先启负担176元,由被告杨军负担24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4004号
杨祁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30625196105160013,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46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新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小平、张新平第三人新亿电子(桐庐)有限公司、杨祁平、杭州亿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无法正常送达,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新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收购原告在第三人公司的全部股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5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408000元(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0月9日止),总金额为5508000元;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款全部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4468号
陈学雷、淳安千岛湖大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爱武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27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1号
章建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65****2012)、张建梓(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6****1611)、潘会凤(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7****2429)、黄孝苹(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5****012X)、陈金菊(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0****122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章建伟、张建梓、潘会凤、黄孝苹、傅培利、陈金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73号
袁申奥(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5****687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诉被告袁申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952号
何家清(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7****1314):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剑雄诉被告何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剑雄借款本金22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叶剑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何家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21号
徐锋锋(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1452):原告王军辉与被告徐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96号
钟兴和(3623301969****6315):陈仁泉与钟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6月01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破6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同力协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22年11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你(或你单位)应于2023年7月5日前,向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王巧玲收,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3089988;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中心B座11楼,联系电话:13429225590任律师、18352954332王律师)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www.hightac.com)破产管理人公告信息栏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债权人可通过“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参加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659号
罗孝举:本院受理原告费忠耿与被告罗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孝举归还原告费忠耿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罗孝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666号
马友:本院受理原告赵斌与被告马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赵斌与被告马友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及附件;二、被告马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斌返还装修款35200元;三、被告马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斌赔偿损失11000元;四、驳回原告赵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赵斌负担230元(已预交),由被告马友负担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915号
刘梦沙: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2号
宋炜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蜜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炜欣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612号
王国庆(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支架村37号楼3单元8室):原告肖宇与被告王祖良、王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祖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肖宇劳务费147385元;二、驳回原告肖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告王祖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393号
山东省贤瑞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宝融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利想、山东省贤瑞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永利海润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离开住所地,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裴利想、山东省贤瑞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浙江宝融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210000元、垫付的仓储物销毁费用135000元、移库搬运费4000元,合计349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宝融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4元,公告费950元,合计9246元,由原告浙江宝融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7元,由被告裴利想、山东省贤瑞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89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272号
胡文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玮泽诉被告胡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810.3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小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70号
王武涛:原告朱成华与被告王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49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7号
卢中军(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5****3779):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顶强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卢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中军支付原告余姚市顶强建筑材料经营部货款7031元,并支付以7031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中军负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33号
林响刚(身份证号:3623301985****531X)、余姚皇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百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皇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皇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百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301.6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林响刚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0元,财产保全费773元,合计1614.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24号
钱森岳、张会娟: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钱森岳以及被告张会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钱森岳支付赔偿金71470元;判令张会娟支付赔偿金60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七审判庭二楼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1号
曹军:本院受理的卢秀容诉被告曹军、邓美容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卢秀容各项损失合计165359.84元;二、被告邓美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卢秀容各项损失合计23622.83元;三、驳回原告卢秀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卢秀容负担415元,被告曹军负担1078元,被告邓美容负担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778元,由原告卢秀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539号
李江梅:本院受理原告袁斌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1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江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袁斌奇借款8999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9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70号
陈广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宏顺服装辅料店诉被告陈广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号
缪时瑞:本院受理原告陈科诉被告缪时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4001号
曾贵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圣泽与被告曾贵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4002号
温州市足恋秀鞋业有限公司、周世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温州市足恋秀鞋业有限公司、周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6月0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996号
张振:原告方定亚与被告张振、高海龙、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1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6064号
漳州市伟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惠武、谢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富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伟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惠武、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