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1日
(2023)浙0106民初935号
杭州固尔德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度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03号
杭州繁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国飞与被告杭州繁德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6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607号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20号
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通明星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28号
何小林:本院已受理原告桐庐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林、陈德勇、何永涛、方立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82号
李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滕雪华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59号
束学华(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何宋村三组77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先亭与被告束学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周先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459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347号
桐庐县皓佳装饰材料店(周常玉):本院受理原告章伟与被告桐庐县皓佳装饰材料店(经营者:周常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6000元;2、判令被告按约定交付主厕镜柜一个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电视镂空柜台一个;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按照日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8号
周香珍(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徐畈村三组):本院受理原告余梅娟与被告周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周香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周香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余梅娟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香珍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七年利息5400元,合计35400元。2、本案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周香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江南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521号
朱凯:本院受理原告施洋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施洋挖机租赁费45420元及2023年2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租赁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964号
赵新儿(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玉屏村同坑潭):本院受理原告金建立诉被告赵新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新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建立货款49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62.5元,由被告赵新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690号
童佩剑:本院受理原告童新音、刘建、刘馨雅与被告童佩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拆迁款20000元、房租补贴14400元;返还原告二拆迁款20000元、房租补贴14400元;返还原告三拆迁款20000元、房租补贴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489号
项楠(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锋诉被告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项楠归还原告徐建锋借款35000元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2、被告项楠支付原告徐建锋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项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070号
吴小育(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1916):本院受理原告付立俊与被告吴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32号
费长英(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1****4649):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莉与被告费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67号
曹林魁(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6331):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潇燕板材商行与被告曹林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材料款273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15号
汪银萍(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2****5569)、宁波国澳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宁波市海曙心成服装厂与被告汪银萍、宁波国澳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30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林斌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326号
卢恩丽(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0830):原告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31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林海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195号
吴文桥(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2****7036):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吴文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77号
吴海平:本院受理原告林龙与被告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六审判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929号
王婷: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王婷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的《上心文化传媒签约主播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13日解除;二、被告王婷向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签约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婷赔偿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宁海县十里红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922元,被告王婷负担5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755号
张红亮、刘松、蔡俊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4号
周洪新:原告杜贵忠与被告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43号
梅绍锋:本院受理原告吴秋岱与被告梅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368号
王新才:本院受理原告吴同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新才立即归还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付志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李军磊对上述款项中的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标准计付志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604号
余爱飞(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建明村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4****1028):本院受理原告徐安国与被告余爱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安国与被告余爱飞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徐安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412号
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2号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3Y9W73)、朱元龙(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明街道腊梅路49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0****0258)、江志豪(安徽省阜阳颖泉区人民东路29号慧园11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8****8010):本院受理(2023)浙0225民初1412号原告象山晓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朱元龙、江志豪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们住所地或户籍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们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宁波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朱元龙共同返还购房款4798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35254元(其中330000元,按LPR3.65%的利息计算,从2020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149800元,按LPR3.65%的利息计算,从2021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1月30日止,以后继续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志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587号
胡中平、彭浩、上海奥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程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周巷巷城吊装搬运队诉被告胡中平、彭浩、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奥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程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2)浙0282民初7587号的判决,并依法改判为“请求判令胡中平、彭浩、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慈溪市周巷巷城吊装搬运队劳务费187358.5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胡中平、彭浩、宁波景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837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冲达与被告吴鑫华、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3号
郝莉莉、江文平:本院受理原告熊玉文诉被告郝莉莉、江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88号
朱小丽、温知产、段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丽、温知产、段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077号
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盐官鑫达金属配件厂与被告宜欧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欠款13044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13时3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803号
娄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培生与被告娄国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4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02号
杨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晓伟与被告杨凯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7%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64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14号
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水泥款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13330号
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省富亨佳实业有限公司诉诸暨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1333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1号
2022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杨玉峰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高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7号
2022年12月22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省磐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省磬安蓝宝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