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1日
(2023)浙0781破5号
本院根据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6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3年5月12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向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蔡琎;联系电话:137775009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嘉禹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728号
雷安乐、叶雨花:本院受理原告宁宏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106号
浙江善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星洲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善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42号
陶琪:本院受理姜利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962号
汪志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志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21号
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4号
桐庐县横村镇珍甜果蔬店: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吴建明、黄明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小福、吴建明、黄明伟货款3760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8号
汪维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汪维香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6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本案单位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5号
王品良:本院受理原告王冬妹与被告王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品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冬妹借款本金3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7260元,由被告王品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250号
林星辉:本院受理原告林青桑与被告林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星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青桑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3260元,由被告林星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115号
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裘建萍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929号
吴方款(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官岙邸村):本院受理原告张君炉与被告吴方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方款偿还原告张君炉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文贵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931号
赵友多(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曹宅村曹宅自然村协和街8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君炉与被告赵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赵友多偿还原告张君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文贵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0号
申请人乌海市广纳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232450,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新亚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天工工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23号
秦娇娇: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横峰圣丰鞋扣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1745号
陈丁星(3307271962****4214):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掌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17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丁星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216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3年1月23日为161473.29元)以上合计383633.2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阳明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7破3号
2022年10月28日,本院根据涂旭红的申请,裁定受理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查明,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状况为零。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有普通债权2笔,共计债权金额为52557.5元。同时截至目前,本案已花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共计1803元。本案无其他可供变现的资产。润美公司财产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情形符合破产条件。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3月25日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宣告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并终结景宁润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程序。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2月2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544号,原告应为“阿皮尔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