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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3日

  (2023)浙0106民初1330号

  徐菊梅: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1330号原告梅传洗与被告徐菊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96号

  李得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源康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得春、程圣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480号

  李顺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589号

  朱安安:本院受理原告黄徐建诉你与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30号

  杭州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金与被告杭州鲸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号

  马观方:本院受理原告许建文诉被告马观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观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许建文押金10000元、租金1900元。二、被告马观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建文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许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许建文负担26元,被告马观方负担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96号

  张云祥:本院受理原告谢天才诉被告张云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号

  陆明:本院对原告邱波诉被告陆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6号

  杭州千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钮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1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42号

  李鼓发、李云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鼓发、李云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247号

  许广达:本院受理原告余安兰诉被告许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550号

  程鹏:本院对原告胡勇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勇伟借款本金6300元;二、被告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勇伟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54号

  杭州纳芈汇科技有限公司、钟淑梅、盛霞、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淑梅等四人,第三人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分别在未实缴出资范围2550万元内、850万元内、800万元内、800万元内对(2021)浙0110民初14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417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96.06元及加倍迟延履行金2336.32元(自2022年1月10日起算至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1月25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458号

  张大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8号水岸青云碧水苑6号):本院受理原告蒋春苗诉被告张大雁、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528号

  江祺豪: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祝国光、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垂化、俞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600.25元;二、被告祝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5954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4日,之后以租金120600.2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祝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被告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江祺豪、王垂化、俞彪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覆盖的其他债务之和各不超过最高余额27000000元);六、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126号

  楼洪能、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褚华平诉被告楼洪能、杭州聚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90万元及利息55.1万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每月1.9万元,共29个月为55.1万元,并自2023年3月1日按本金190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2%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本息合计245.1万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51号

  陈樟林: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毛国庆诉被告陈樟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066号

  柴永兴(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朱美月(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柴宁(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大路村中邵32号):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李根美与被告柴永兴、朱美月、柴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何建平、李根美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代偿的借款217676.38元并支付利息2816.79元(以年利率3.85%自2022年4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此后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将位于分水西关(汽车站对面)二楼172平方米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偿还代偿款及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413号

  方永卫:本院受理原告陈力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82民初413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永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力松货款5000元。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700元,由被告方永卫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155号

  浙江裕泓智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建德市宝华座椅厂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82民初11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38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1日10时在乾潭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597号

  彭川(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7****0017):原告宁波市海曙三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54.3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155054.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65号

  李明轩: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荣与被告李明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7186元、电费367.46元、水费129.2元、煤气费14.75元、违约金2200元,清洁费200元、赔偿门锁修理费300元,共计10497.4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号

  穆仁建(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503020073):本院受理的原告常乾坤诉被告穆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49号

  袁风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3****5879):张磊与袁风林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74号

  无锡恒研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国建:宁波海曙美洁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恒研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3号

  周泽安、深圳市中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文华、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1号

  周泽安:东莞市建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85号

  李洋会(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7****44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与被告李洋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洋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预付佣金7500元;二、被告李洋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3元,由被告李洋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412号

  王晨(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84****5239):本院受理原告晏萍与被告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06号

  吕义(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3****89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吕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1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954号

  范明利:本院受理原告高芝田与被告范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范明利返还原告高芝田借款57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7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被告范明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范明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高芝田。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39号

  宁波鼎腾鑫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本院受理原告郝萍诉被告乔毅、宁波鼎腾鑫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崔智浩、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45号

  李逢付:本院受理原告成云松与被告李逢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逢付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7505号

  孙艳(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樱花街51-2号1-6-16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81XXXX1903):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莉与被告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艳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刘莉借款本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孙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80号

  陈长政、陈英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姣娥诉被告陈长政、陈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长政、陈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林姣娥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陈长政、陈英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35号

  杨伟: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林诉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杨伟归还原告吴春林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杨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30号

  孙保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与被告孙保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9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99号

  徐海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871号

  史明飞: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史明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史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60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4号

  赵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海超诉被告赵沈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姜海超借款7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沈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13 浙江法治报2023-04-1300009 2 2023年04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