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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3日

  (2022)浙0291民初2026号

  金华市园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4442103R):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乐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园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29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309号

  李纯敏(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302142444)、周俊(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12182515):本院受理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纯敏、周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014号

  钟维泉(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4411):本院受理原告段龙龙与被告钟维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158号

  温州市逸度鞋业有限公司、胡殿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那吉逸鞋材有限公司诉温州市逸度鞋业有限公司、胡殿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622号

  刘化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小吧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化亮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641号之一

  周敏:本院受理原告彭龙与被告周敏、郑光和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温州市异样鞋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赔偿款75401.33元,并归入温州市异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二、驳回原告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周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153号

  陆雅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陆雅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107号

  周菡琼(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112021326):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凡诉被告周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8096号

  方廷贵(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7509225473):本院对原告赖红升诉被告方廷贵、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08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23号

  刘梅(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907060046)、何中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402190013):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刘梅、何中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梅、何中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新货款28710元。本案受理费518元,由被告刘梅、何中星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梅、何中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32号

  施伟承、莫海燕:本院受理的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0403.1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4680.24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2日起计算至2022年05月19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25083.36】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VXMAZAA4HS906207)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786号

  唐训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训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唐训斌立即归还福农卡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并偿付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89391.82元,合计人民币139391.82元(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877号

  何亚芹:本院受理的原告纪斌与被告何亚芹、尹贝翔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19日为16280元,至实际至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37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树梅与被告张国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519号

  朱海秀: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递铺美全竹制品厂诉朱海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海秀给付原告安吉县递铺美全竹制品厂加工费698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朱海秀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7号

  本院根据丁标亮的申请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3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日前,向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辉宏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8号

  本院根据蓝文芳的申请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3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日前,向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博来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8号

  2020年8月30日,本院根据陈祖良、浙江省武义县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终结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9号

  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共计9843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2、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日10171和浙H7H371两辆货车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对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161号

  汪浪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海华加工款109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4007号

  林然:本院受理原告张允与被告林大森、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3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允占用款项14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林然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94号之—

  邵梦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梦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邵梦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558.1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74元,由被告邵梦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5号之一

  张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洪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999.41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1626.66元、违约金542.2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4元,由被告张洪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8号之—

  徐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和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85.46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378.97元、违约金126.3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徐和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7177号

  章灵华、平美会: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利与被告章灵华、平美会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3519元及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41号

  温岭市太平港盛生鲜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锐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太平港盛生鲜超市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及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146号

  台州市路桥天时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金源水产经营部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天时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6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215元及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438号

  李龙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波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6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13000元及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3201号

  毛丹:本院受理原告施杰骞与被告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50元(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止,按年息6%计算)上述本息共计5025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欠付本金的违约金5165.34元(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具状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为限予以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3199号

  蒋俊:本院受理原告施杰骞与被告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0408.28元,共计本息35408.28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1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2026号,受送达人应为“金华市园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64442103R)”,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13 浙江法治报2023-04-1300007 2 2023年04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