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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18日

  (2023)浙0108民初1347号

  韩昱:本院受理原告石明明诉被告韩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81号

  龚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潘忆梦诉被告龚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382号

  来国校:本院受理原告华金贤被告来国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0时1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26号

  吴马宁:本院受理原告鲁松山诉被告吴马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28号

  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房保强诉被告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41号

  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勘察费347368.4元;二、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进退场及钻探机械停滞费24100元:三、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以3714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合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460元;七、驳回原告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视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6061号

  陈灵方(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白岩村):本院受理原告葛大国与被告陈灵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灵方支付原告葛大国租金195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12元(原告葛大国预交4405元),由被告陈灵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496号

  周飞(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北路56号):本院受理原告沈玉琳与被告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借款利息约为17000元(未包含于2019年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6号

  朱凤其(浙江省桐乡市高桥街道骑力村朱家桥):本院受理原告俞国平与被告朱凤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凤其支付原告俞国平运输费13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朱凤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274号

  卢志清:本院受理原告邓开奎与被告卢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60号

  钟全荣(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村石珠金东小区2弄12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众安门窗经营部诉被告钟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52号

  胡樟荣: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宗荣与被告胡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吴宗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62号

  刘伟峰(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77****331X)、顾海亚(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7****2555):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被告刘伟峰、顾海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600元、罚息262.50元、复利5.58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顾海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3750元、罚息487.50元、复利37.26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2号

  王运运(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2011)、郑书关(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2****32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运、郑书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运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968.56元,及以代偿款9968.56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王运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郑书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834.27,及以代偿款14834.27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郑书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梵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运运负担124元,由被告郑书关负担24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运运、郑书关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8号

  齐孝雄(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5****121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孝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46号

  董江波(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93****2410):本院受理原告唐旭诉被告董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万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126.5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9号

  陶福彬:本院受理刘小芳与陶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陶福彬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刘小芳借款本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陶福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5号

  马健:本院受理原告密秀琛与被告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1号

  江中良: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元诉被告江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9号

  宫玉光(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0****4216):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宫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宫玉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明超借款3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65元,由被告宫玉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8号

  陈孝全(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7****4413):本院受理原告代道堂诉被告陈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陈孝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代道堂借款33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4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7.50元,由被告陈孝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81号

  叶小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5614):原告檀祝华与被告叶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檀祝华劳务费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原告檀祝华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83号

  叶小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5614):原告肖玉林与被告叶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肖玉林货款175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小平负担(原告肖玉林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号

  耿紫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耿紫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65号

  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谢长江、胡传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670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85号

  韩建堂:本院受理原告叶国彬与被告韩建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叶国彬的诉请要求: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结清原告劳务费10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05号

  周洪新:本院受理罗时伟与被告周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罗时伟的诉请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浙B.5V22G别克轿车在欠款份额内原告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39号

  陈官金: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3339号原告易年高与被告陈官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70号

  梅绍锋: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明诉被告梅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34号

  于际良:原告王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667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原告李芳、武淑玲、吕娜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芳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431000元债务;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原告对上述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武淑玲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648000元债务;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原告对上述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吕娜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108000元债务;二、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原告对上述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325号

  王苗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荣与被执行人宁波驹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宁波驹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56号之一

  刘成波(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1699):原告杨先友与被告刘成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先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9元,由原告杨先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001号

  曹春雷:本院受理原告付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4-18 浙江法治报2023-04-1800009 2 2023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