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4日
(2023)浙0106民初129号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忠民与被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4日判决,因魏忠民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3)浙01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被上诉人工商变更登记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变更中的签字做笔迹鉴定;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涤除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59号
高兆勇(住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福源村福中43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彪与被告高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高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叶彪支付货款100500元;二、高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叶彪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284.37元及以10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的逾期付款损失;三、高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叶彪支付公告费300元;四、驳回叶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其中叶彪负担136元,高兆勇负担261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64号
董建(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董赵村41号):本院受理原告俞申富与被告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俞申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俞申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24号
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罗建强与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罗建强车辆保证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柚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50号
王月容:本院受理原告姚大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月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大粗货款38754元;二、被告王月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姚大粗公告费损失650元。如被告王月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告王月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60号
李小英(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坞聪三组,身份证号:330122196712132341):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小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无法正常送达,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也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小英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9402.66元;2、判令被告李小英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7238.69元(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40元每月/31日×110日-0.02=7238.69元);3、判令被告李小英向原告缴纳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李小英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为5089.48元(29402.66元×6%/365日×1053日=5089.48元,此后另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39号
喻凌英(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二区41幢3号)、龚辉庆(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二区41幢3号):本院受理原告袁源在与被告喻凌英、龚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袁源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2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317号
浙江卓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卓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李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33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李卓朋对被告浙江卓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35号
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萌诉被告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解除被告江苏万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原告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即《入学协议》);二、二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70000元费用;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研究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19号
符陈华(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2****0516):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亮诉被告符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符陈华归还借款3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50号
罗开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许美银建材商行与被告罗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1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60号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李中军、陈陆、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甬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李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42号
郭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火红红涂料店诉被告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3号
蒋永慧(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3****732X)、陈磊、王飞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慧、陈磊、王飞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永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705.34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16068.58元自2021年11月26日起算,16766.87元自2022年4月23日起算,47869.89元自2022年9月22日起算);二、若被告蒋永慧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蒋永慧名下车辆(车架号:LFMBEC4D3B0085411,车牌号:浙B8AG5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磊、王飞波对被告蒋永慧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陈磊、王飞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蒋永慧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永慧、陈磊、王飞波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41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2****1810):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交通与被告张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卢交通运费34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6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50号
赵忠成(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507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诉被告赵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赵忠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保险金损失2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赵忠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14号
永城市忠运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程孝宽、永城市忠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利容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69号
郝家妥、浙江永聚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的宁波市鄞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郝家妥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89号
上海晴匠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利丹油漆辅料批发部诉被告陈勇宏、上海晴匠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81号
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利丹油漆辅料批发部诉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1号
昆明好难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3)浙0212民初1031号原告王传勇与被告刘唯、昆明好难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619号
李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吴信洋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3年1月28日止应付利息5107.52元),合计905107.52元,并偿还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规定利率及罚息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吴信洋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7000元;三、请求对登记于吴信洋、李健洁名下的抵押财产溪口镇中山路141号房产;土地面积46.74平方米,建筑面积139.9平方米;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子第10-24445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10-24445-1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3)第067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22)宁波市(奉化)不动产证明第0004181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李海林、吴嘉明在继承李健洁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本案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溪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1616号
张岳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佩杰与被告张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张岳香归还原告王佩杰借款本金286617元,并支付利息18345元(以2866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1.28%暂算至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3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被告张岳香支付原告王佩杰为实现债权代理费20000元;3、请依法判令原告王佩杰对被告张岳香设定抵押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朝阳路2号江景花苑2幢1单元9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三国用(2015)第001566,三房权证海游字第153014191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15301419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田晓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30号
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张伟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董杰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张伟。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734号
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庆、北京多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上诉人孙善庆上诉诉请:1、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诉请:1、判令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66号
上海骏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苗根与被告黄前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0235.63元,其中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20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部分的720589.07元按40%赔偿即按288235.63元赔偿,由被告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商(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赔付后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黄前进和你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25363.0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620499.6元;护理费56067.4元、误工费86009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鉴定费5750元,以上合计:922589.07元。;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46号
陶林:本院受理原告石荣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4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即时归还原告借款48000元,资金月利息按借款本金百分之二计算到利随本清,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22号
何冬茶、尹克明:本院受理蒋海迪与何冬茶、尹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0号
周建:本院受理苏小利与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01号
张建庆:本院受理章永来与张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8号
陈学芳:本院受理陈雪珍与陈学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14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24号
沈叶海:本院受理邵路路与沈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15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98号
李德清、王孟君:本院受理慈溪市宝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德清、王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16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