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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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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8日

  (2022)浙0225民初7097号

  朱月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新苑村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406112431):本院受理原告周芝想与被告朱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月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芝想货款9306.5元;二、驳回原告周芝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周芝想负担4元,被告朱月海负担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48号

  潘永胜(公民身份号码:1501251972****3919):原告王金娣与被告潘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搬离、腾空位于余姚市城区世南东路35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0520号,店铺名为“内蒙艾琳羊绒批发”】,并交付给原告王金娣;二、被告潘永胜支付原告王金娣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的租金11500元,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000元,合计23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王金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其中3元由原告王金娣负担,其中388元由被告潘永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522号

  西安埃德电磁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23910748E):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录音器材厂与被告西安埃德电磁线有限公司、王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埃德电磁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录音器材厂货款226339.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6339.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西安埃德电磁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录音器材厂财产保全担保费17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16700元;上述一、二两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姚市余姚镇录音器材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5.00元,减半收取计3242.50元,财产保全费2237元,公证费3000元,合计8479.50元,由被告西安埃德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14号

  程津亭: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津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宁波俊凡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996元及逾期利息,以269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087号

  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双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景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93号

  李佰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44号

  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长裕:本院受理原告徐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21号

  袁启收:本院受理原告龚勤燥诉被告袁启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07号

  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开能润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能润鑫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65486元。案件受理费9455元,由被告上海植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5号

  李红涛:本院受理原告吴秋露与你、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478号

  何刚彬:本院受理原告吴志雄诉被告何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吴志雄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2号

  王作界:本院受理原告李申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作界应赔偿原告李申田营运损失费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申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作界负担,因原告李申田已支付,故可由被告王作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李申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73号

  顾玲玲:本院受理的段辉兵诉被告顾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段辉兵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顾玲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顾玲玲负担,因原告段辉兵已支付,故可由被告顾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段辉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151号

  牛玉师(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6****48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牛玉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761号

  任学华(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2****517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奥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娟、邢燕霞、任学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00号

  上海企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67826456R):本院受理浙江中辰汇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企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60号

  张代琼(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6****6157):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遮、张代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48号

  安庆市汇颖百货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汇颖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20号之二

  宜丰县九溢卫浴店: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宜丰县九溢卫浴店、刘芩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46号

  哈尔滨市太友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典森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太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典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30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5日前,向浙江双吉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1;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465号

  王潮存、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传军诉被告王潮存、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嘉兴百晶装饰公司及法人王潮存偿还装修材料款及安装费共计壹拾壹万陆仟贰佰陆拾参元整¥11626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286号

  王斌(330382198301015315):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清诉被告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小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李正清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469.35元(以42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542号

  王大应、胡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何继松诉被告王大应、胡玉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2强清3号

  本院根据杭州振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对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组成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23楼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陈建国;联系电话:13575557425】申报债权。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同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2强清4号

  本院根据绍兴市旅游培训中心的申请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对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组成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23楼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陈建国;联系电话:13575557425】申报债权。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鉴湖旅游三轮车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1972号

  沈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付志成与被告沈金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19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31号

  童海英、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英与被告童海英、黄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童海英、黄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小英借款25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小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6元,由黄小英承担1611元,由童海英、黄效辉承担5505元。公告费650元,由童海英、黄效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637号

  吴正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春良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872号

  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290万元;二、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3500万元;三、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条款所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条款所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被告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条款所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8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1860元,由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908元,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952元,被告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908元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被告衢州度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阜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泓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908元、上海度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5952元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2号

  陈阳:本院受理原告杨毅与被告陈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杨毅费用人民币3938.3元及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陈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1号

  徐晗(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丽都浅水湾公寓1幢241室)、徐启源(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上里村81号):本院受理原告梁根土与被告徐晗、徐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徐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根土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梁根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3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万欧泵业有限公司、票号4020005131130674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4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8号

  本院根据执转破移送,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浙1124破甲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东路151号;联系电话:18868876637;联系人:叶婷)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9号

  本院根据执转破移送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浙1124破审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东路151号;联系电话:18868876637;联系人:叶婷)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宝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72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79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1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51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5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46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3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63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10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3月2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66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4-28 浙江法治报2023-04-2800007 2 2023年04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