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4月28日
(2023)浙0102民初755号
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家义与被告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6号
何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蔡虹诉被告何建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211号
杭州国鑫环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国鑫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3)浙010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2号
王杭鹏:本院受理原告吕斌与被告王杭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75号
俞春来:本院受理原告陈妃婷与被告俞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560号
王燕青、王文焕、王立宏:本院受理原告王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655号
胡海光: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强诉你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747号
胡海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其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056号
黄昌进: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明与被告黄昌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7号
杭州餐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07号原告杭州栩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餐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3)浙0106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8545号
黄良法、朱灵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法、朱灵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2号
何敏婕:本院对原告黄佳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敏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佳卫借款本金83033.7元及截止至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损失9379.9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303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敏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佳卫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何敏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佳卫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31元,共计3041元,由被告何敏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763号
来建卫:本院对原告冯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来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冯建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来建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建军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来建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96号
朱燕: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汉诉被告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1号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余坚阳与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70号
李震(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礼门村359-2号):本院受理原告章佳菲诉被告俞亮、方勇成、俞正荣、李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793号
许旦:本院受理原告范益萍与被告许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76号
章少君:本院受理原告唐龙飞诉被告章少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唐龙飞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856号
方利荣(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丰畈村童坞百步街18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杭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利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杭新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3752元,以及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利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056号
苏立聪: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056号原告汪新兴与被告苏立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洪来兵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及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6号
徐元六(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5****4714):本院受理的原告滕建希诉被告徐元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5号
宁波慈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慈源投资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超诉被告宁波慈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慈源投资文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26号
李继伟(1302211981****5715):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飞与被告李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96号
邓罗镓(4412241996****2329):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仁与被告邓罗镓、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765号
宁波精方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兰家勇:本院受理原告许哲铭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01号
宋大红(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7****66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诉被告宋大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预付佣金12500元;二、被告宋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宋大红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已缴纳)由被告宋大红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05号
冉红(5221241995****40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3421.31元、支付利息(含罚息)费用23872.05元,暂合计为154489.03元(暂算至2022年3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6号之一
2022年11月2日,本院根据胡洁、潘敏敏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宣告宁波贝儿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31号
孙文飞:本院受理原告薛桂娥与被告孙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薛桂娥的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保全产生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澥浦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11号
舒超:本院受理原告王列与被告舒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舒超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462号
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97456.3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20元,由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43元,由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7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61号
王罕琛、黄丽萍: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990号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91号
罗玉成:本院受理原告唐青龙、王怀强与被告罗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216号
董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方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16号
阿格里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格里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2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66号
唐坚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元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唐坚君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042号
吕长卫:本院受理原告袁德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吕长卫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64号
史一君:本院受理原告三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史一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58号
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塑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41号
曹汉武:本院受理原告赵达中与被告曹汉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68号
杭州星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九洲与许鑫、宁波市宝正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星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4日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504号
李国煌: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李国煌立即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400元。由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564号
林洪旭:原告何列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何列丹的诉讼请求:1、林洪旭立即支付何列丹游戏装备款7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洪旭承担。由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615号
李琼:原告胡智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琼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损失人民币80160.11元,附清单1份;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650号
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迎宾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L56Q8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尚欠设备款人民币85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定金17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前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因被告丹阳市施耐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65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