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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收购的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债权情况: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对杭州宝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总额3913.47万元,其中:债权本金2111.33万元,利息1802.14万元,以上债权本金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止,实际金额以贷款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文件为准。该贷款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郑复琴、童俊国、冯莹莹。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收益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公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
该债权详细情况,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网址www.zsamc.com】,微信公众号【浙商资产-资产招商】查询,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特别提示及声明: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受理公示事项: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鲍经理 联系电话:0571-85273720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邮政编码:310000
举报电话: 0571-89773995(公司纪律检察室) 联系人:狄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黄振全(身份证号码:3307221953****5315):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格证明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没收药品器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卫医罚告[2023]7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内容详见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art/2023/4/26/art_1229036676_59125175.html)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28日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浙江紫宸纤维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包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拟对浙江紫宸纤维有限公司等5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22年03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0,252.73万元,本金为11,244.49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浙江省绍兴市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良好的资金实力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刘经理,黎经理
联系电话:0571-85774796,0571-85774601
电子邮件:liujianan@cinda.com.cn,liqianwen@cinda.com.cn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陈杰 2023年4月28日
根据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陈杰达成的转让安排,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将对其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以及担保合同下的合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陈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赵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陈杰作为上述债务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杰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合部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由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受委托,我公司拟对如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易居时代公寓3幢3-2室(项目编号:YTQH23040011)
二、拍卖时间:2023年5月10日,上午10:00。
三、起拍价:人民币3,020,000.00元,加价幅度:人民币5000元或5000元的整数倍。
四、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万元。
五、拍卖地点:网络拍卖,网址www.ytfae.com。
六、标的展示时间及拍卖公告期: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8日。
七、标的展示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易居时代公寓3幢3-2室。
八、报名程序:竞买人应于2023年5月8日17:00前持有效证件到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应在上述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九、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十、咨询电话:卢女士13823673061;陈女士18824230930。
以上全部信息详情请登录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网站www.ytfae.com。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拍 卖 公 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在阿里资产进行司法拍卖。可赊钱报名,最高可赊保证金的70%,上限100万元。
一、拍卖标的: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工区路135号富丽华城市花园南虹广场1号商业楼28套不动产整体拍卖。起拍价:3696万元,参拍保证金:600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评估价5774万元。
二、拍卖方式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三、拍卖时间:2023年5月4日10时至2023年5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四、咨询展示及报名:具体拍卖信息请浏览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主页网址:sf.taobao.com。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即日起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陈法官:88018239),自行安排看样。
五、联系电话:郑先生,158685992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2023年4月28日
拍 卖 公 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C3221205020-10,2023年4月24日签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68179298
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86865328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年4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4月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平阳德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