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6日
(2023)浙0304民初134号
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顺洪与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尹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顺洪6662元;二、驳回原告张顺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顺洪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5号
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纪磊与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尹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纪磊11316元;二、驳回原告余纪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余纪磊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8号
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五君与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尹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汤五君11699元;二、驳回原告汤五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汤五君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51号
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荣花与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尹传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冬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荣花5765元;二、驳回原告朱荣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朱荣花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奥宝鞋业有限公司、周冬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54号
张金德:本院受理原告黄绍明与被告张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张金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为基数,从2014年6月11日起分别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按8年计算,利息576000元;2、被告张金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全部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60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培珍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课程协议书;2、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学费人民币1608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387号
许学周、项秀萍、许献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学周、项秀萍、许献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1107号
浙江速浪机电有限公司:原告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速浪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24民初1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温州正大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7471号
叶成映: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石丽蕊、郑建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12027号
张旭荣: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判决公告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2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32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杰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2日前,向浙江杰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1;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民终305号
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兴市富欣热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正平技术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长新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516号
孙玉超:本院受理原告诸永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实现债权费用126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025号
周文斌(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04118803):本院受理的原告舒家华与被告周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1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79号
沈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勤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2500元,违章处理费95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08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计1435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3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785号
朱富毫: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785号原告李萍与被告湖州正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富毫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23日签订的《正黄和锦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迟延返还定金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自2022年7月31日开始计算,直至原告实际收到全部定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已支付定金的三倍人民币300000元进行赔偿;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判令原告维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70号
张樟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上虞极彩染料经营部与被告李国良、张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良、张樟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上虞极彩染料经营部货款3658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8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9158元,由被告李国良、张樟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34号
陈丽霞:本院受理原告金文海与被告陈丽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金文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金文海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3号
王华斌: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诉被告王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芳借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528号
倪东兰、吴昱昕:原告徐雪娥与被告倪东兰、吴昱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倪东兰、吴昱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雪娥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徐雪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倪东兰、吴昱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323号
沈建兵: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横店祥龙红木家具厂与被告沈建兵(3326241987******58)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4号
202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现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92号
陈德梓(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8705035158)、李香厦(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409042820):本院受理原告徐法胜与被告陈德梓、李香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4557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3年6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一楼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45号
龚耀良:本院受理原告郑图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郑图强起诉要求你支付劳务工资34323元及利息、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33号
金仁华:本院受理吴丽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独任审判员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32号
舒高庭:本院受理吴丽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90号
魏新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1414.93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97号
许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4元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2671.4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866号
林仁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7629.17元及截至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10473.01元、分期摊入费用1512.1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12号
方杰、李叶芬:本院受理原告钟利军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钟利军借款本金73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叶芬对上述借款中本金38000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叶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186元,由被告方杰负担,被告李叶芬对其中1138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16号之三
因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终结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2破21号之二
因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终结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14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郓城县作文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9657722、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鑫屏机电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台州市鑫屏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驰野机电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29657722、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作文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