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6日
(2022)浙0106民初8570号
赖圣槐: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信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圣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92号
夏云飞、史雪连: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云飞、史雪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1367.65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2年1月3日的违约金为21737.67元,此后违约金以7136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夏云飞、史雪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被告夏云飞、史雪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94号
林聪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杨诉被告林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49号
张雪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107号):本院受理原告何尧中诉被告张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500号
叶五一(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6805010714):本院受理原告方水莲与被告叶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五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方水莲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叶五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方水莲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叶五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2号
顾晓群:本院受理原告皇甫璐英诉被告顾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顾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皇甫璐英借款7万元,并给付以借款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顾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皇甫璐英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顾晓群负担。原告皇甫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顾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2号
宋世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土荣诉被告宋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土荣借款69700元;并给付以借款69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土荣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元,财产保全费717元,合计2260元,由宋世军负担。原告王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宋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8号
洪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江夏芳诉被告洪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洪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夏芳借款45万元;并给付以借款4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洪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夏芳公告费650元;三、驳回江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4元,由洪亚娟负担。原告江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洪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10号
吴爱云(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308262523)、曹建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陈家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304202515):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杨素英与被告吴爱云、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爱云、曹建平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2、判令被告吴爱云、曹建平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25号
桐庐杨帆针织有限公司、徐国超: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赵晓梅诉被告桐庐杨帆针织有限公司、徐国超、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们不在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00号
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隆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84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2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448号
甘荣涛(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0****3596):本院受理的原告卓华龙诉被告甘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44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982号
靳明(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74****751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江萍与被告陈幼波、第三人靳明、张素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变更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94号
张弛(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7****7577)、吴西西(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6910)、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汇益公司”)诉被告张弛、吴爱兵、天峰(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公司”)、吴西西、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驭道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汇益公司支付租金20328.30元、留购款100元及违约金4065.66元;二、被告驭道公司、天峰公司、吴西西、张弛对被告吴爱兵的上述第一项付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驭道公司、天峰公司、吴西西、张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爱兵追偿;三、原告汇益公司对被告驭道公司名下牌号为苏UDZ529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GBH52E09KY706454)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被告吴爱兵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序以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汇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0元,由汇益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吴爱兵、驭道公司、天峰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500元;财产保全费468元,由汇益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吴爱兵、驭道公司、天峰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2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驭道公司、天峰公司、吴西西、张弛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97号
宁波希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达智联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835号
夏三柱:本院受理原告苏富翠诉被告夏三柱、许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55号
苏茂慰、戴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升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茂慰、戴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78号
虞永华(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0****5010)、熊阿美(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3****506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虞永华、熊阿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虞永华偿还借款本金20359.56元,逾期利息4479.1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之后逾期利息以20359.5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暂计:24838.66元;2、判令被告熊阿美对被告虞永华的上述款项承担壹拾万元范围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虞永华、熊阿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48号
王家凰(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5****2623):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家诉被告王家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王家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志家892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家凰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张志家已缴纳)由被告王家凰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790号
高明太:本院受理原告徐永福与被告高明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59号
张银:本院受理原告郑新民与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920号
陈俭凤、李真玲:本院受理原告周浩与被告陈俭龙、陈俭凤、李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13时5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601号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辉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014号
王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李涛借款本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446号
鞠中明:本院受理原告贝建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鞠中明支付货款113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6月21日9时在方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7263号之一
程冉、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胡杨伟、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杨伟、程冉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578527.75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的利息12280.09元、罚息222.71元以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杨伟、程冉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10元,财产保全费3475元,以上合计13185元,由被告胡杨伟、你们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650元,由你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643号
李松(342423198412245972):本院受理原告高辉诉被告李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1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96号
许呈加(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6474):本院受理原告孙红军与被告许呈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许呈加支付原告孙红军货款107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许呈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8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振英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108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3240元,差旅费暂计2500元;3、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72号
柴仕金:本院受理原告林君泽与柴仕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76号
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13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746号
丁顺清(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08081353):本院受理谭春祥与丁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行终275号
温州启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17960A):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州杉的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原审第三人温州启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案,你方是本案原审第三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行终275号一案上诉状、答辩状和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庭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询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688号
陈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列山与被告陈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590号
陈松青:原告何红波与陈松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