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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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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8日

  (2023)浙0411民初1519号

  冯森友: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加工费14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701号

  陈宝明:本院受理嘉兴建材陶瓷市场恒达水暖五金商店诉陈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670号

  沈玉良:本院受理邱海英诉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835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胡月方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受理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5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9日前向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14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s://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05号

  李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迎宾烟酒商行与被告安吉递铺水中许饭店、李立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32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38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裕顺家居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海绵货款人民币121409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50号

  丁柏宏:本院受理原告郭花与被告丁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21106元及利息(利息以12110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55号

  张琳悌: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法诉被告张琳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05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26号

  朱千户(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马田村岩坦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1011369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木与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朱千户、朱文铭、赵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木与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585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千户、朱文铭、赵有元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6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3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4号

  余雪锋:原告吴雪荣与被告余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9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雪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雪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84号

  张胜超:本院受理原告高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雷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12000元及诉讼费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24号

  杨雨坤(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010040818):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涯与被告天台法曼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杨雨坤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24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合同中剩余未履行部分157294.6元及纹眉眼唇的费用60700元,共计217994.6元,并支付以217994.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二变更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合同中剩余未履行部分157294.6元及纹眉眼唇的费用60700元,共计217994.6元,并支付以217994.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第三人杨雨坤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253号

  叶筱雨: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博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筱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筱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博盛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3191元。二、驳回原告温岭市博盛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叶筱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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