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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9日

  (2023)浙0411民初192号

  陈丹、朱建良:本院受理原告陆娟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352号

  王潮存:本院已受理原告舒兴兰诉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0号

  沈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沈利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艳与被告沈利平离婚;二、婚生儿子沈毅杰随原告陈艳共同生活,被告沈利平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定于每月月底日前支付婚生儿子生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沈利平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3号

  吴国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金慧、丁新娥与被告郑碧霞、王晓冬、郑云霞、吴国宏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金慧、丁新娥代偿款258417.61元及利息损失(以258417.6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王晓冬在原告马金慧、丁新娥对被告郑碧霞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追偿部分以25683.52元为限额承担清偿责任;三、限被告郑云霞在原告马金慧、丁新娥对被告郑碧霞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追偿部分以35683.52元为限额承担清偿责任;四、限被告吴国宏在原告马金慧、丁新娥对被告郑碧霞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追偿部分以65683.52元为限额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王晓冬、郑云霞、吴国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碧霞追偿;六、驳回原告马金慧、丁新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6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郑碧霞、王晓冬、郑云霞、吴国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陈法初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湖州金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3年5月5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金耐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金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楼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姚律师18267261366、朱律师1880582823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金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5591号

  成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杨锡光诉被告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5591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指南(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开庭传票。原告杨锡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27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秀梅独任审理,如对独任审理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10时在本院大唐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号之一

  2023年1月3日,本院根据沈晓勤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裁定宣告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柯瑞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62号

  胡金勇、徐兢赛: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胡金勇、徐兢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在19452502.23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57号

  倪文武:本院受理原告朱亚宁与被告倪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1450元,并支付该货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967号

  应骅懿: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安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应骅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安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0号

  陈朝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朝海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0635.66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8667.53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算、8400元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3568.13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朝海所有的起亚福瑞迪汽车(发动机号AW094181、车架号LJDGAA224A0075638)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6号

  张生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深强与被告张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生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深强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56000元(已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212元,由被告张生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129号

  蒋国增、黄婵娟:本院受理原告洪文娇诉被告蒋国增、黄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国增、黄婵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868号

  郭志原、徐翠华:本院受理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郭晓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13日前向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75807950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6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855号

  林本学:本院受理原告王瑜与被告林本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本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110元,由被告林本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994号

  徐献苏(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洞源村洞源103号):本院受理原告洪爱珍与被告徐献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99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计人民币293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746号

  刘琳:本院受理范智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746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限被告刘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智慧劳务报酬14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刘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浙1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浙11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3年4月18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11民辖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业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6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中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5-09 浙江法治报2023-05-0900010 2 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