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0日
(2023)浙0281民初2477号
金继孙(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4114):原告肖孙发与被告金继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89475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为15818元计算公式89475×3.7%×4×436天一365);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454号
姚伟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1****5019):原告吴玉明与被告姚伟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玉明诉请:一、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姚伟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692号之一
端木来安(身份证号:3201211975****2313):原告余姚市裘瑞皮草厂与被告端木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端木来安支付原告余姚市裘瑞皮草厂货款1201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702元,由被告端木来安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01号
管敏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朝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朱朝莲货款32000元、利息2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4号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291元,并支付以21729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被告陈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因原告浙江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伟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浙江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91号
圣楠楠:本院受理原告徐雪利诉被告圣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圣楠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徐雪利借款本息94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圣楠楠负担,其中受理费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圣楠楠应将负担的650元直接交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916号
张夫:本院受理原告姚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你支付原告姚姚38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你支付原告姚姚律师代理费4000元;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3.驳回原告姚姚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姚姚负担1482.50元,由你负担9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因公告费原告已预交,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249号
温州市乐忙鞋业有限公司、魏小生、汤发展:本院受理原告潘春胜诉温州市乐忙鞋业有限公司、魏小生、汤发展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92号
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方凯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94号
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朱寿贤、谢微平:本院受理原告成智辉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世洲鞋厂、朱寿贤、谢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微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122号
蔡忠义、陈佩珍:本院审理原告叶正达与被告蔡忠义、陈佩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忠义、陈佩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叶正达货款4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4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7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蔡忠义、陈佩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492号
周寒诞、陈春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周寒诞、陈春蕊、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520号
徐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傅建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货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1843号
沈振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411120557):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与被告沈振华离婚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1843号]。原告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西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092号
沈建平(身份证号码:33052119781107102X):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华货款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8706427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686号
唐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兵、唐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破47号
202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枫电器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查明,2023年1月13日,蓝枫电器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6815103.53元。现经管理人核查,蓝枫电器公司现有资产总额为250000元。蓝枫电器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蓝枫电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宣告上虞蓝枫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701号
杭州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锦升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14669.6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付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财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9日签订定做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做乳液瓶、膏霜瓶、真空瓶等护肤品包材及护肤品包材的印刷工艺。后原告按约完成交付,然被告尚余814669.6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495号
廖王火、廖昌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官海与被告廖王火、廖昌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两被告返还代偿款人民币463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6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受理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7日前向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献华;联系方式:1358868517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宙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鸿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7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7日前向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献华:联系方式:1358868517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博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8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7日前向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辉:联系方式:1375798853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兰溪嘉禹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9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28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7日前向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联系人:金晓辉:联系方式:1375798853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嘉禹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743号
戴小平、戴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小平、戴美锦、戴少东、戴海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利息)3089460.83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起诉后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同类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四被告赔偿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13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们陪审员王静婷、许向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00分在综合审判庭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048号
余正来: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中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正来(3308241978******58)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3375号
陈旭丽(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百富村北角里38号):本院受原告丁荣春诉被告陈旭丽、马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旭丽、马梅仙立即归还原告丁荣春借款本金38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金阳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63号
长沙县泉塘街道标智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新长海中心1-B栋104,经营者:刘亚龙)、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B784室,法定代表人:毛志文):本院受理原告童子胜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标智门窗经营部、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48号
廖越祺:本院受理原告徐正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正楠代偿款45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49号
饶晓明:本院受理原告祝鲁锋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租金729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4号
张建梓:本院受理原告祝海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执清2号
本院根据詹晓林的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裁定受理詹晓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詹晓林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衢州市新桥街113号方园诚信大厦二楼237室,衢州永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高刚明,联系电话:18905704038,邮政编码:324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詹晓林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81民初1246号
姜宝仙:本院受理原告刘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贺村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841号
林言概:本院受理原告朱美芬与被告林言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言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美芬价款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林言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4870号
吕兆武(缙云县壶镇镇北山村塘下步云路西1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胜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兆武、郑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吕兆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胜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代偿款181150.74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郑立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胜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代偿款157743.34元及利息(其中54720.98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29142.1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73880.26元自2022年8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浙江省仙居县胜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25元,由被告吕兆武负担4560元,由被告郑立新负担26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556号
李昊龙(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岩门下店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梦园与被告李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李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梦园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1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梦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梦园负担50元,由被告李昊龙负担1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昊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