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0日
(2023)浙0102民初1164号
杭州和瑞医疗健康有限公司上城综合门诊部:本院受理原告许更宇与被告杭州和瑞医疗健康有限公司上城综合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628号
彭炜玉:本院受理原告丁华芬诉被告彭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931号
杭州踢希美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昭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88号
杭州子俊科技有限公司、皮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好吉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子俊科技有限公司、皮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65号
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陈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彦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陈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91号
李文穆(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8号):本院受理原告姜群与被告李文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64号
郑建国(杭州市西湖区良户村134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涛与被告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四倍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暂计23680元,本息合计436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12号
周燕峰(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55号):本院受理原告唐建林与被告周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14时10分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24号
赵玉良(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68号):本院受理原告钱兵诉被告赵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4号
骆建安:原告周益明与被告骆建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益明1500元;二、被告骆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益明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骆建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93号
骆建安:原告周益明与被告骆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骆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益明5000元;二、被告骆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益明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骆建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875号
陈梓康(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明桂苑2幢1单元1103室):本院受理原告王祎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梓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祎玮借款302896.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陈梓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祎玮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843元,由被告陈梓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06号
张梨珍:本院受理原告袁玉洪诉被告张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11号
刘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24号
潘明学(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01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潘明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74号
尹小辉(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5****15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璐萍、尹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62号
屠厚红(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237):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俊诉被告屠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02号
吕军军(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509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吕军军、杭州车尊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二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88号
李小玉(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0****282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87号
劳炎鸿、张建国、张弩、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3****1613、3302251950****2872、3302251975****286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道干与被告劳炎鸿、张建国、张弩、第三人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426号
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协久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菲鸿电动车有限公司、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20号
郭士保(3411811983****5618):本院受理原告高付梅与被告郭士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士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高付梅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郭士保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66号
吴光海(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2****161X):
原告徐少武与被告吴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光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徐少武货款7990元;二、被告吴光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徐少武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9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徐少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徐少武负担10元,由被告吴光海负担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光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752号
黄贵川:本院受理原告童文文与被告黄贵川、第三人申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童文文的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74号
程开菊:本院受理原告曹喜芳与被告程开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曹喜芳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开菊赔偿原告曹喜芳经济损失共计192971.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10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80号
马新安:本院受理原告曹兴红与被告马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曹兴红的诉请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57号
李大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启文与被告李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陶启文的诉请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大勇偿还借款2万元(贰万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17号
王再江、沈丽华、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番茄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再江、沈丽华、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45号
廖振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94号
谢建芳(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035)、程美红(公民身份号码为3410***********386):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伟与被告谢建芳、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44号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威与被告胡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59号
马新年:原告钱敏和被告马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46号
白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丁启树与被告白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71号
闫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荣与被告闫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950号
张雪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旅与被告张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5号
范耀琪(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玉泉路东港综合楼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9101050353)、朱余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群安小区49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9109134510)、杭州商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09号):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浙02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焉政法不服该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焉政法上诉请求撤销(2023)浙02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60号之一
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P7A20)、曾燕兵(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7792):原告高伟与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伟与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伟装修款41534.20元;三、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高伟房屋租赁损失(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租金14000元标准计算);四、被告曾燕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原告高伟负担412元,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兵共同负担1154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恒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燕兵共同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963号
刘斌(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0018):原告李志国与被告李江汉、第三人占勇、刘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江汉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浙江尔必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变更至原告李志国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江汉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26号
王治清(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2****5015)、浙江铭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张永帅与被告浙江铭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治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与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2726号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85号
聂卫民:本院受理原告郝由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0元,并支付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