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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离职后,员工和老板互相“索赔”

  通讯员 路余 唐志伟

  员工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由,将老东家告上法院。不料老东家也提起反诉,要求员工赔偿。日前,慈溪市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职风波。

  2019年11月,孟某(化名)入职宁波前湾新区一家快餐店担任经理。2022年3月,孟某被告知店里要更换经理,让他找好“下家”,办理离职手续。当月底,孟某与快餐店结清工资,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几天后,孟某搬离员工宿舍。

  离职后的孟某向宁波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认为,快餐店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按法律规定,快餐店需支付他双倍工资差额并为他补缴社保,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可仲裁结果出乎孟某意料,仲裁只支持了他要求快餐店补缴社保的诉求,驳回了“双倍工资”差额,还对他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也打了折扣。随后,孟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没想到,快餐店也向法院提起反诉,理由是,仲裁后快餐店已为孟某一次性补缴了其中15个月的社保费用,并为孟某垫付了近8000元个人缴纳部分,这垫付的钱孟某迟迟未还。

  那么,快餐店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快餐店的诉求有理吗?法院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

  首先,孟某2019年11月入职快餐店,2022年3月离职,期间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孟某与快餐店的劳动关系成立。

  孟某可以向快餐店主张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孟某提起仲裁已是入职的2年后,显然是“超时”状态,因此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快餐店通知孟某店里要更换经理,并让孟某先找好工作再安排离职,之后双方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应认定双方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工作年限及庭审确认的月工资,法院支持孟某要求经济补偿金17250元的诉请。

  再次,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快餐店应为孟某补缴自2019年11月入职以来的社保,但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承担。孟某在诉讼中主张个人缴费部分与经济补偿金抵销,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折抵后,快餐店支付孟某9337元;快餐店为孟某补缴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的社保(已办理补缴的15个月社保除外),个人负担部分由孟某承担。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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