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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1日

  (2023)浙0106民初2363号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方政干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093号

  郎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4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郎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094号

  谢华平(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舒姑垟村陆家岭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谢华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18号

  方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陈家弄25号):本院受理原告柴罗娟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99号

  徐荣(公民身份号码3403222001****7845):本院受理原告姚诚凯诉被告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38号

  王森林(公民身份号码:511304****3611):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诉被告王森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1号

  王小妹(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460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王小妹、孟垒、李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376号

  陈良建(公民身份号码:452122****041X):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晓举诉被告陈良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6号

  陈伟涛(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8****7633):本院受理的原告凡楠楠诉被告陈伟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涛支付原告凡楠楠工程款4150元,并以4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2元,由被告陈伟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05号

  邓顺天(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1331):本院受理的宁波市海曙区百嘉盛日用百货网店诉邓顺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92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2月19日起以92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31号

  叶方轮(公民身份号码:330328****48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亿兴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方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63号

  李文玉(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51****1318):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文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723号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林墩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富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勇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51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石文娟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1、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石文娟借款20000元;2、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石文娟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3、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石文娟保全费220元;4、驳回石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王建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96号

  张淑霞(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86****192X):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张淑霞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15.79元、罚息1651.84元,暂合计为5267.63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2年2月17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0号

  郭辉(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5713):本院受理原告郭丽娜与被告郭辉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郭欣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6144号

  代彩荣(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3****644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代彩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彩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代彩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17号

  刘栋国(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6****15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栋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车辆挂靠费13800元、原告垫付的保险费(含车船税)33666.98元及GPS使用费1500元,以上合计48966.98元;2、被告支付自202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以48966.98元为基数,按年14.6%(LPR的4倍)计付的滞纳金。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833号

  李开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4814):原告虞杏菊与被告李开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开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虞杏菊租金450元、租赁期间的水电费978.84元、维修费200元及清理费200元,合计1828.84元;二、被告李开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维修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海滨花园A2小区1栋204室房屋内的墙壁8面,玻璃门1扇,衣柜门1扇;三、被告李开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虞杏菊租金损失1050元;四、驳回原告虞杏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开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开伟负担(原告虞杏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70号

  王克明(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1****4335):本院受理陆友英、胡进展、胡旺盛与被告王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40231.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00号

  戴少飞:本院受理原告邓洪旭与被告戴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2023)浙0211民初800裁定书。原告邓洪旭的诉请:1、归还借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747号

  巨军:本院受理原告曾凡淼与被告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曾凡淼的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7万元整(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并承担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号

  王新中:本院受理原告陈彩珍与被告王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新中返还原告陈彩珍借款本金304183.63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4183.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7元,由被告王新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保全申请费223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新中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彩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467号

  鸿鹤润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台朔润滑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和被告鸿鹤润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89号

  王心芳:原告陈良飞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16号

  郭伟、潘显旭: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魅力银钻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潘显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23号

  汪晓东、宁波源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市鄞州百慕铝业有限公司与汪晓东、宁波源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74号

  莫靖宇: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波与被告莫靖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22号

  杨万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军祥与被告杨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9日14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95号

  胥尚言: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磊与被告胥尚言(2023)浙0212民初169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58、59、60号

  朱县波、翁玉琳、沈海兵、王小丽、翁富忠、缪凤燕、袁久华、陈飞红、周松表、舟山市丽方姐妹餐饮有限公司、江珍、张文凯、江娟芬、宁波市镇海永青盛制衣有限公司、郑笑、徐青金、戴慧玲、王林军、宁波路宁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朱县波、翁玉琳、沈海兵、王小丽、翁富忠、缪凤燕、袁久华、陈飞红、周松表、舟山市丽方姐妹餐饮有限公司、江珍、张文凯、江娟芬、宁波市镇海永青盛制衣有限公司、郑笑、徐青金、戴慧玲、王林军、宁波路宁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要求变更其为(2016)浙0204执444号执行案件、(2016)浙0204执572号执行案件、(2016)浙0204执9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已分别作出(2023)浙0212执异58号、(2023)浙0212执异59号、(2023)浙021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分别为(2016)浙0204执444号执行案件、(2016)浙0204执572号执行案件、(2016)浙0204执9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35号

  蔡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存斌与被告蔡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50分在本院大嵩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28号

  陈思杰:本院受理原告蔡文浩与被告陈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号

  程晓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程晓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晓聪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103400元,支付手续费770.80元、利息70.50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8日,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的利息以当前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需扣减(2022)浙0212民初9166号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72民初557号

  温秀花: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旺与被告温秀花、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7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温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兴旺因提供劳务导致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8468.93元;二、驳回原告李兴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李兴旺负担176元,由被告温秀花负担2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生效。 宁波海事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49号之一

  苏州康泽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秋英与被告余姚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康泽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许原告谢秋英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72号

  完么才让:本院已受理原告代巧端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367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对原告如下损失:医疗费19978.03元、误工费403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700元、护理费7728元、交通费500元、车损费500元等合计人民币72426.03元,由你按70%责任比例赔付原告50698.22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5-11 浙江法治报2023-05-1100009 2 2023年05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