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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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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1日

  (2023)浙0282民初2992号

  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28号

  许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万豪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4号

  闻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8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45号

  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宁波瑞鑫光学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瑞鑫光学薄膜有限公司货款73123.04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被告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7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昆山德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垫付,故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32号

  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89368):本院受理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915-3号之一

  明廷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廷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廷武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于2023年4月2日解除;二、被告明廷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浙C56907(车架号:LZFF31W66HD041866)车辆过户至被告明廷武名下,产生的过户费用由被告明廷武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明廷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820号

  留海飞、邹石祥:本院受理原告曹华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留海飞立即偿还原告曹华伟代偿款330902.7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邹石祥对被告留海飞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1368号

  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冠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冠泉泵业有限公司货款29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嘉县冠泉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元,由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053号

  海宁依羽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碎雷与被告海宁依羽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80689元及利息9269.35元(从2021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7968号

  卢巧林、陈少芬(330324197309244317、330328197808191825):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卢巧林、陈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8293.33元、支付利息405.8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合计41199.14元。原告对二被告的抵押物坐落于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洛隆路236号海隆大厦2-15室房屋享有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101号

  高荣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01291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荣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高荣生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2018号

  吴楚姣(身份证号码:330206199002264648):本院受理原告裘可赞与被告吴楚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楚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裘可赞借款本金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应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29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5月5日,本院已裁定认可《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已处置完毕并执行分配完毕,本院于2023年5月8日裁定终结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12号之一

  袁福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国平与被告胡建总、袁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建总、袁福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钱国平价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460元,由被告胡建总、袁福秀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78号

  计晓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三叶与被告计晓英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计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三叶劳务费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35.50元,由被告计晓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5497号之一

  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原告安吉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54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安吉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元,由奋进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673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孟超诉被告陈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2152号

  盛苗富: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钦丰针织厂与被告盛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定:被告盛苗富应支付原告诸暨市钦丰针织厂货款2783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6125元,由被告盛苗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75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5226235,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07号

  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前途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前途铝业有限公司货款993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自2022年12月1日,以393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2元,由被告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81号

  薛康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小阮纸盒加工厂与被告薛康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17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5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13号

  本院根据郑增伟的申请,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祥和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4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祥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祥和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洪律师:联系电话:138199206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祥和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10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祥和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8号

  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2023)浙0783民初3898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1号

  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寿晓霞、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2023)浙0783民初3891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22号

  金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耿理与被告金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286号

  李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崔钊祥与被告李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2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95号

  浙江琪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交元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85号

  杨英、张小引: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785号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6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48454.49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6593号

  林仁政: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恒圣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你、章梅林、王丽华、施乐民、梁小兵、叶梦醒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缴付出资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章梅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缴付出资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你与被告章梅林对第一、二项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四、限被告叶梦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缴付出资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你、章梅林、叶梦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4号

  本院根据浙江欧亚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龙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欧亚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4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欧亚龙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路368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7楼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应相业:联系电话:15857832844),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亚龙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欧亚龙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6号

  本院根据谢丽明的申请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龙电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汽车零部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4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龙电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路368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7楼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应相业:联系电话:15857832844),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龙电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15时0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龙电汽车零部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11 浙江法治报2023-05-1100007 2 2023年05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