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2日
(2023)浙0106民初1935号
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540号
谢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咖斯黛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47号
梁森登: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极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森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59号
杨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杨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43号
蒋叶萍:本院受理原告陈立诉被告蒋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792号
胡乾强: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汝娣与胡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479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77号
杜东华(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三甲村杨塘富兴路37号):本院受理原告董百灵与被告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43号
赵成贤(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中村赵家山48号):本院受理原告姜杏云诉被告赵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41号
高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沈石岭路29号):本院受理原告鲍剑华诉被告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5万元,以及利息从2021年6月22日-2023年3月6日,按月利息5.8厘计算,共计:76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12号
吴爱云(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儒桥村陈家76号)、曹建平(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儒桥村陈家76号):本院受理原告丁世月与被告吴爱云、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丁世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47号
陈文超(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巧坑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908241629):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99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754.5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附结欠借款本息清单)合计52654.5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9900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06%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8号
马玉钦、刘强:原告杨丽与被告马玉钦、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49号
蔡金欲(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6****0852):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金荣与被告蔡金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31号
余茂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7518):本院受理原告汪梅凤与被告余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40号
王仕全(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469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仕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84400.87元。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仕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41号
杨家亮(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0****323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家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6号
黄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5****8216)、赵聪沛(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0551):本院受理原告姜付英与被告黄杰、赵聪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58号
唐伟龙(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8****6818):本院审理原告王龙与被告唐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伟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伟龙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唐伟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王龙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73号
林静婷(公民身份号码:4417812000****0521):本院审理原告袁正洪与被告林静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林静婷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袁正洪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9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97号
依米尔·艾散(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8****0218):本院审理原告方丽白与被告依米尔·艾散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依米尔·艾散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方丽白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STEAM游戏账号转让协议书》,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账号转让总价款1800元;二、依法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5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02号
徐陈义(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8276):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杰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鸿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白华威、徐陈义、付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永嘉鸿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15722元,并按逾期金额215722元的20%支付违约金43144.40元,按逾期金额215772元的2%支付金融服务费4314.44元;2、被告白华威、徐陈义、付春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25号
闫志明:本院受理原告黄美丽与被告闫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黄美丽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同期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705号
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37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货款25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18号
郭春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少祥与被告郭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少祥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94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09号
临沂鸿达工贸有限公司、李中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鸿达工贸有限公司、李中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海洲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请:一、恳请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5764642.78元,赔偿支付以5764642.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一承担支付原告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84468元、保全担保费28850元以及因本案诉讼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三、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共同还款保证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9号
苏建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满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建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97号
杨德海: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4897号原告闫成江与被告杨德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55号
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雯雯与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63号
周景龙、宁波旗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叶邦近与被告周景龙、宁波旗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26号
王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98号
黎顺林:本院受理原告沙冬明与被告黎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401号
郑真: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康与被告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72号
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特莱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810.7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保全费3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绍兴市圣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1号
叶松海:原告童小燕与被告叶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松海归还原告童小燕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叶松海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松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00号之一
张乐庭(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0****0019):原告琚月仙与被告张乐庭、晏耀东、青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许原告琚月仙撤回对被告张乐庭、晏耀东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22号
胡成安(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3****5134)、李秀维(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1****6810):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郭东亚、余姚市嘉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单荣坤、胡成安、李秀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胡成安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1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秀维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7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44号
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甬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在52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如冻结之日账户存款不足此数的,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1560.8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1560.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计544.5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84.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于公告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771号
熊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熊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5倍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3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予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