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5日
(2023)浙0225破21号
2023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黄根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公司管理人。你(你单位)应在2023年6月19日前,向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04室;联系人:何帆、席晶;电话:13777116302189683736750574-8185731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上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具体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11号
本院根据绍兴柯桥伊思娜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受理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15日前,向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崇教巷17号,联系人:吴律师、汪律师,联系电话:18652869527、186678798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展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3092号
郭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益与被执行人余姚艾木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余姚艾木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对该公司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3号
陈廷松、金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卧龙诉被告陈廷松、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廷松、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卧龙借款11657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97号
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慈溪合众传动带轮有限公司、缪远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李少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王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宓宁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黄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惠迪(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传泽、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娅澜奔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程太国、程喜云、程志旺与范小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黄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黄飞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慈溪市莘飞塑料制品厂、黄凯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41号
刘家秀(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06301722)、时陈(342224198810011798):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与刘家秀、时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675号
王玉霞、林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玉霞、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1执清17、18号
本院根据韦启盛、应春柳的申请于2023年5月6日裁定受理韦启盛、应春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5月1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韦启盛、应春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韦启盛、应春柳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3日前向韦启盛、应春柳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楼,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韦启盛、应春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韦启盛、应春柳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由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034号
计荣明:本院受理黄海林诉计荣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8号
本院根据王晓明的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裁定受理对王晓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年4月14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晓明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9日前向王晓明管理人申报债权(由报地址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楼;邮政编码:313099;联系电话:15705723987)。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晓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638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荣、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驳回原告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5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42910元,由原告武义恒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3号
陈双照: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宏照地砖店与被告陈双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陈双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宏照地砖店货款43797.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宏照地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浦江县宏照地砖店负担375元,由被告陈双照负担8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双照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469号
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宏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4469号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浦江县宏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1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浦江县宏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浦江县宏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75元、被告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29.25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韩颖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7号
徐志强、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强、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9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向中、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行审32号
张良洪(住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汪桥村一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良洪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行政32号行政裁定书。限被执行人张良洪于2023年5月31日前,履行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市监罚字(202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罚款15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500办公室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487号
张珍红:本院受理徐志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16号
姜因合:原告周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因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雪良借款300000元及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80元,由被告姜因合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0号
涂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小福货款6000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3号
胡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小福货款3500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66号
程建宝: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卢小福货款520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共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9号
向立琴:本院受理原告吴雪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吴雪华与你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吴建洋随原告吴雪华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并由你承担诉讼费300元和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991号
郑俊浩:本院受理江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766号
康春波:本院受理原告杨鑫华与被告康春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春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鑫华货款164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46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72元,由被告康春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354号
王云芬: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2354号原告韩昌园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2日)。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借款资金期间利息计237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