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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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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中长资(浙)合字【2023】4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浙江国宇工贸有限公司等两户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附: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67863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9921/1395791239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5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23日)的贷款本金、欠息(含罚息、复利)余额,基准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基准日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受让方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本公告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提供担保的主体。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受让方联系方式:0579-85509921/13957912390,联系人:刘佳

  基准日:2023年4月23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依法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请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三、清算组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奉化岳林街道金钟路时代璟悦府11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康律师,联系电话:18868905758   特此公告。

  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15日

  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05-15 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1;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2;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5;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4;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3;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5-1500009 2 2023年05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