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5日
(2023)浙0106民初1629号
叶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旋诉被告叶志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664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2664号原告陈翔翔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37号
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455.40元。二、被告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退租违约金11601元。三、被告郑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免收取112元,由原告杭州二次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元,由被告浙江华赢众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华负担7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37号
朱骁聪: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被告朱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8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朱骁聪归还原告陈霞借款18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888号
周富贤:本院受理原告刘林与被告周富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63号
汪永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50幢4单元305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汪永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永伟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66282.26元;二、判令被告汪永伟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5644.24元(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3月1日:1615.02元/月:31日×109日-34.21元-0.17元=5644.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合计7192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07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正忠、鲁有云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正忠、鲁有云违约金212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17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袁满容、蔡天平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满容、蔡天平经营收益487871元并支付违约金283202.85元,合计771073.85元;二、驳回原告袁满容、蔡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2元,由原告袁满容、蔡天平负担41元,由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511元、公告费65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12号
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放生、黄满珍与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放生、黄满珍违约金2647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640号
余忠良:本院受理洪爱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01号
王友参(公民身份号码:332626****059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火鑫建材厂诉被告王友参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8号
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昊运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正通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肇东市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强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00号
王友参(公民身份号码:332626****059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火鑫建材厂诉被告王友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43号
贾兵(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1****00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贾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000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以上款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0号
许传金(身份证2308111990****2618):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小英与被告王柯峰、许传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柯峰返还原告朱小英货款52748元,并以527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1118.70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7元,合计2315.70元,由被告王柯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74号
马从强(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9****629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马从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从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08号
蔡红华、白晓圆、白思武、冯秀梅(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9****24234306231998****8360、4306231975****1216、3424251975****6726):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蔡红华、白晓方、白晓圆、白思武、王延明、程娟、魏少珍、汪秀忠、洪时余、冯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49号
姜承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浩凯与被告姜承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800元及租金36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元;以上共计金额55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3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401号
宾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4****0029):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为标与被告宾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58号
浙江浙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瑞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浙荣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28号
尤观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7****4730):本院受理原告潘洪与被告尤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90号
段会坤(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3****1519):本院受理原告段小坤与被告段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段会坤支付原告段小坤借款7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61号
孙德明(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4****5413)、李小艳(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6****6726):本院受理原告刘秉强与被告孙德明、李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22年12月22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512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8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123号
北京央宣匠心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孝龙与被告北京央宣匠心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艳萍、第三人北京国评钱币艺术品鉴定中心、国检宝玉石珠宝检测中心(广州)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1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孝龙撤回对被告北京央宣匠心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2号
郑连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郑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连志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货款9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货款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连志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郑连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连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慧海石材经营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68号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叶军与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杨叶军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张平支付货款7420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张平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68号
彭世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叶军与被告彭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杨叶军诉请:原告杨叶军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彭世林支付货款2507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彭世林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16号
彭子阳:本院受理原告沈忱与被告彭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彭子阳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30号
孟庆奎: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2830号原告严哲与被告孟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6号
刘洋:原告刘冰清与被告刘洋、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952号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拓机械有限公司诉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斯瑞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85、86号
郑秀平、俞菁、郑聿南、吴爱云、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郑秀平、俞菁、郑聿南、吴爱云、舟山市乔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味宝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要求变更其为(2018)浙0212执2920号执行案件、(2018)浙0212执292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经审查,本院已分别作出(2023)浙0212执异85号、(2023)浙021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分别为(2018)浙0212执2920号执行案件、(2018)浙0212执292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663号
蒋鑫、吴宏星: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6663号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蒋鑫、吴宏星、孙鑫、郑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33号
汪毅敏:本院受理原告张万洲与被告汪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908号
邓仁忠(四川省荣县长山镇筒车村6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202245795):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权与被告邓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90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权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文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