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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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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6日

  (2023)浙0282民初3778号

  深圳莫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臻养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莫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255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资金占用利息共计2772.38元(以2559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共计272.38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相应款项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82号

  为色杨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为色杨吉、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12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077号

  张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钱兴华诉被告张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952.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250号

  徐喜田、孟祥水: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勇与被告窦帅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1元,由原告卢志勇负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63号

  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9243.75元,并赔偿自2022年11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89243.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受理费20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81元,由被告上海卓越钢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受理费20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宁波金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的65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431号

  陈祖雅、潘辉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千有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祖雅、潘辉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17号

  舒婷:本院受理原告潘立贵与被告夏念岳、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517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000元(自2022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19日,月利率按1%计算)及违约金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民初396号

  梁定坚:本院受理(2023)浙0502民初396号原告祁芬娣与被告梁定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02号

  绍兴柯桥竺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你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绍兴柯桥竺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价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4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64元,由被告绍兴柯桥竺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473号

  沈利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吉新与被告沈利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沈利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吉新借款3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金吉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被告沈利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31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燕辉与被告李称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资人民币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71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军与被告李称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欠薪还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563号

  马恒飞: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563号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恒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被告的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款缴费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各1份。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恒飞支付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45.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821.72元;自2022年7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18345.14元代偿款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马恒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29号

  张英莲:本院受理原告冯学铭与被告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张英莲归还原告冯学铭借款人民币29530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964号

  浙江亿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玫瑰星城F区8幢三单元101室):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兴田与被告浙江亿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6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5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2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93号

  上海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黄泥岭行政村(兰溪市老铜匠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蔡泽宜】: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杰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邱日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上海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杰元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4395.6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22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杰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246号

  大禾包装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凤都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禾包装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凤都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904.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128号

  翁松富:本院受理原告刘有凤与被告翁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有凤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塔石法庭公开(龙游县塔石镇塔兴路147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998号

  王俊红(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6206206399,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段坡村委会南王庄133号):本院受理原告奚丽娜诉被告王俊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99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王俊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奚丽娜交通事故损失12487.8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王俊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336号

  赵少闽:本院受理赵松诉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5-16 浙江法治报2023-05-1600007 2 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