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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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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等相关附属权益)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4-55555990、0571-876895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5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质押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以及其他法律确权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欠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继续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郁文文:

  我会受理舟仲(2022)第92号申请人舟山市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郁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我会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合兴路31-35号中昌国际大厦26楼26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联系人:吴恒昌  联系电话:0580-2280765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合兴路31-35号中昌国际大厦26楼2616室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公告

  本人宋先龙,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98910071813,因不慎遗失24张浙江省医疗费发票,票据号码如下:0169262314,0169261737,0169253324,0169261763,0138083176,0138070864,0137995471,0041079778,0041145369,0041050754,4501252728,4237213992,4237212574,4237212560,4237189885,4157644872,4157597058,4157577215,4157577214,4156210040,3154671214,3154671235,3154661649,1802793617。就本人遗失的以上医疗费发票予以申请公告!

  宋先龙  2023年5月16日

  医疗费发票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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