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2029号
郑欣:本院受理原告金慧峰与被告郑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3号
陈园波、李治平: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川姜惠帛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陈园波、李治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60号
杭州赛伯乐中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赛伯乐天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效实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天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享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赢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杭州赛伯乐中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杭州赛伯乐中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赛伯乐天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效实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天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享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宁波赛伯乐天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效实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天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赛伯乐享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向被告杭州赛伯乐中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其持有的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0.15%、0.13%,0.08%的全部股份(共计0.44%,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6420万元),3判令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变更股东名册,将上述股份变更至被告杭州赛伯乐中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981号
文贺:本院对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文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98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43号
吴爱娟:本院对原告楼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楼迪明借款12000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二、被告吴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楼迪明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吴爱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吴爱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66号
章金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佰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章金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金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606号
徐火林:本院受理原告沈关林诉被告徐火林、徐叶弹、第三人丁亚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在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6月21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85号
冯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云龙阁5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冯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冯华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5653.83元;二、判令被告冯华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2086.48元(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4月3日:680.00元/月-31日×112日-0.02元-370.27元=2086.4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000号
章成国(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森鹿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成国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森鹿装饰材料商行货款210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章成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29号
许保成(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27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杭生与被告许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为19个月,1分利息共计9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10号
吴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764号
徐超:本院受理项珊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破14号
本院根据谢振忠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7日前,向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B1幢8楼,联系人:李律师,电话:135674366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白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22号
许梁(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571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锦与被告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6号
阳飞(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6****8810):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敏与被告阳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223号
阳飞(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6****8810):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国庆与被告阳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74号
李平章(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607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甬发玻璃加工厂与被告李平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05号
陈俊伊(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4410):本院受理的原告费锦源与被告陈俊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087号
徐荣培(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8****1433):原告肖舒恩与徐荣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53号
杨叶(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7****3846):原告叶文剑与被告杨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08号
赵虎(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231X):本院受理原告陈晶与被告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75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375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03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北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870号
李福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山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6日14时3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73号
陈多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38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荣德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多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费5695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673号
薄开华(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2811):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霞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薄开华保险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赔偿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款2000元、商业险赔款3940.8元,合计594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7号
陈佩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613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诉被告陈佩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佩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预付佣金35000元;二、被告陈佩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陈佩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佩杰负担,该款原告宁波北仑艾特音乐酒吧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51号
赵君娇:本院受理原告王靓与被告龚毅、赵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王靓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照借条出具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LPR)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日2023年2月9日利息为195708元,本息小计219570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95号
齐学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美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火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齐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美未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142218元及其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21号
王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航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青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航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213.15元,支付以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83.95元,并支付以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承担。四、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955号
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李乐、武建义:原告邵明敏诉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李乐、武建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9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0号
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武建义、李乐:原告刘菊诉被告成都黎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武建义、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76号
济南美硕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弗雷凯迪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硕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17号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楼佳峰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015号
上海冠洲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宝龙华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冠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语荟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97号
尹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君诉被告尹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美君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639.51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7000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863号
潘文军:原告戚银姚与被告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戚银姚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归还款项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潘文军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