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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子债父偿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监护人被追责

  通讯员 陈怡 本报首席记者 陈佳妮

  “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这笔钱还能追回来……”不久前,台州市民曹先生激动地从律师手中接过29000元现金。

  这笔现金,“追回”得并不容易。

  今年1月17日下午,15周岁的柯某和15周岁的徐某在椒江区,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盗取曹先生车内现金21万元。

  案发后,椒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迅速抓获两人,追回现金18余万元,剩下的钱被嫌疑人用作路费、游戏充值及购买手机。

  由于两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刑侦大队城区中队指导员张坚强透露,“我们对两名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联系了他们的监护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责任,但后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管这个事情。”

  对此,警方建议受害人曹先生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柯某、徐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两人盗窃造成曹先生财产损失,徐某、柯某的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曹先生委托律师,向椒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柯某、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日前,该案在椒江区法院台州湾新区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前,两名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庭外调解,柯某监护人现场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现金、徐某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现金。

  监护人均表示,今后会对子女严加管教。涉案未成年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回报父母。

  法官和警方提醒,监护人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和监管,以免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监护人被追责 2023-05-16 25740728 2 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