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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从银行贷款再翻倍利息转借给朋友

法院:借贷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吕卉卉

  在银行以年利率10%贷的款,转手就以年利率24%借给朋友。本以为能从中赚点利息,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东阳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胡某与楼某、杨某是多年的好友。2021年2月,楼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款。由于当时手头紧张,胡某便向银行贷款了21万元转借楼某,并按楼某要求将借款转至杨某账号。借款后,楼某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楼某、杨某没有按时还款。胡某多次催讨未果,只能自行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之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楼某还本付息、杨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向楼某提供的借款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虽然胡某和楼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楼某因此实际占用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损失仍应当返还。

  此外,对于保证人杨某而言,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杨某在保证时已明知胡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楼某返还胡某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胡某利息损失2万元。对于二人借条约定的年利率24%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杨某应对楼某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借款需量力而行。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转贷他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法律所禁止。一旦涉诉,出借人的利息主张及对保证人的还款主张将得不到全部支持。此外,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出借人与金融机构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仍要承担对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还款还会面临涉诉、失信等风险。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从银行贷款再翻倍利息转借给朋友 2023-05-16 25740969 2 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