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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7日

  (2022)浙0291民初2911号

  卢妹柳(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9****2041):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伍声辉、卢妹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986号

  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50352515D)、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4050634D):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铭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21号

  温州宇通速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宇通速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0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246839.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9号

  曾鹏:本院受理原告金婉娥与被告曾鹏、赖苏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158号

  高荣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高荣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0号

  潘永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兴文与被告潘永法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永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兴文货款686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78元,由被告潘永法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4号

  宋水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永宏与被告宋水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宋水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永宏借款3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被告宋水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81号

  施琇:本院受理原告赖跃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施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赖跃平人民币668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20元,由被告施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60号

  杨惠:本院受理原告赖成财、朱月飞诉朱亦武、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成财、朱月飞撤回起诉处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76号

  武义县京翰门业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李新与被告武义县京翰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39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7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209号

  郑志远: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静文与被告郑志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典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300号

  徐文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浙民与被告徐文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送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川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05号

  王锡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向忠与被告王锡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81号

  何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雷佳明、徐鱼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656500元及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78号

  陈瑾瑾、陈瑛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瑾瑾、陈瑛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瑾瑾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179.25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10772.2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瑛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01号

  陈学葱、张大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葱、张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学葱、张大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3年2月20日的利息10970.86元、罚息5475.25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115号

  缪彩凤、方孔昌、马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斌、方孔昌、缪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文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210.86元及截至2022年6月23日的利息1883.42元、逾期利息28601.2元、复利515.9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2210.8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67‰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利息188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67‰计算的复利(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方孔昌、缪彩凤、马文斌在继承方美君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24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69号

  程玲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凌燕与被告程玲君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7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23号

  洪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燕、洪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江海燕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9748.04元、截至2023年2月19日的利息22985.12元、费用11.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77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339.16元、截至2023年4月1日的利息3237.33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2361号

  关菊平(女,身份证号:6124011984****0546):本院受理原告朱建中诉被告关菊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关菊平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12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暂算至起诉时的利息为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关菊平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3年7月7日8时2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薇薇独任审判。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6号之二

  因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9日裁定终结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5-17 浙江法治报2023-05-1700007 2 2023年05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