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8日
(2022)浙0106民初7061号
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7061号原告朱正良与杭州杨家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安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传票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002号
陈邢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轶泽与被告陈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349号
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9349号原告丁海峰诉被告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文简要如下:杭州亚汽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海峰租金1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430号
邹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吕惠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69号
朱绍志:本院受理原告陆锣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16号
陈永荣(富阳区富春街道市西弄1幢)、陈亮(富阳区富春街道市西弄1幢):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萍与被告陈永荣、陈亮、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暂计33300元本息合计63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727号
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丽芳、吴冰、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冯丽芳、吴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989.66元,并支付2021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A3W80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为L58ZC5D95KD002299)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4元,由天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04元,冯丽芳、吴冰、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旭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859号
童小峰:本院受理张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645号
林宜为:本院受理方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578号
龚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乾潭镇全荣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龚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716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936号
游标(3412261989****567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标支付原告宁波恩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19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9元,由被告游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36号
深圳市英格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王斌与被告深圳市英格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35号
丽水市莲都区麦杰圣木制品厂: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乐明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麦杰圣木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15号
梁家斌(公民身份号码:532326********0015):许宏宝与梁家斌、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39号
盐城顺其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922MA****9MXK):本院受理原告石杜平与被告王文杰、宁波优元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盐城顺其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石杜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08月07日签订的《宁波优元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2、请求判令退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奥迪牌轿车(车架号为LFV3A28W7K3733994)。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互负连带责任返还原告购车款2450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73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3800元(车辆过户代办费1000元、中介费1500元及车辆过户税21300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差旅费2946.70元。6、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合理维权支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892号
向庭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向庭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922号
冉瑞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诉被告冉瑞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63号
周访问:本院受理原告颜妙青与被告周访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访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颜妙青支付货款358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访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66号
邹燕玲(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58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邹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50元、利息2529.45元、罚息12841.53元,暂合计为54920.98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2年1月21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06号
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311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上暂合计为22572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08号
袁锦程(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6****8110):本院受理原告胡恺与被告宁波九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锦程、潘洁、吴维仪入伙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企业入伙协议》;2、四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资金1200000元;3、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84000元(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3日起开始计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8号
陈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453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旭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旭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旭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旭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91号
王安(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00****6214):本院受理原告韩哲与被告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韩哲借款4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32号
柠檬无限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柠檬无限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1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柠檬无限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岗位外包协议》、《<岗位外包协议>补充协议》自2023年4月24日解除;二、被告柠檬无限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费用6632.8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柠檬无限网络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36号
杜昌军(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7****55038):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业琼与被告杜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13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昌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卢业琼货款87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杜昌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40号
王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曾茂林与被告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小辉返还原告曾茂林借款105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小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05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庄涛苇与韩高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庄涛苇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52003.04元,并从2017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04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庄涛苇与韩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庄涛苇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12年8月20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1倍LPR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13号
姬於辉:原告徐仁钢与被告姬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姬於辉返还原告徐仁钢借款88900元,并支付2022年3月5日至同年9月7日利息5465.52元,以及支付自2022年9月8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姬於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姬於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徐仁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6号
吴亮:本院受理原告吴木发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亮返还原告吴木发借款18000元,并支付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吴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30号
邓浪: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韬毓诉被告邓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6号
薛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94号
吕绍鹏、杭州乐美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优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乐美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优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吕绍鹏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24号
张柳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光普灯饰经营部、黄莺诉被告张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04号
马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符丽珍与被告马有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符丽珍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符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24号
徐海、慈溪客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郑国荣诉被告徐海、慈溪客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5511元;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348元,误工费5523元,护理费81551/365/2×30天=3351元,营养费30×30=9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1022元,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2、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5号之一
王琪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琪瀛归还原告陈奇峰借款本金2200000元,支付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如被告王琪瀛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原告陈奇峰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王琪瀛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万和宸章府8幢11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2)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权第001312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被告王琪瀛负担,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琪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