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9日

  (2023)浙0106民初1507号

  林瑶瑶:本院受理原告胡佳佳与被告林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591号

  吴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蒋未名与被告吴建荣、杨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646号

  袁国方:本院受理原告郑玉伟诉被告袁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借款42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90号

  严诚、卢飞兰:本院受理原告毛乾奎诉被告严诚、卢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79号

  卢特: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众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22号

  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军诉被告陈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67号

  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利萍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7号

  吕志轩: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波诉被告吕志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68号

  陈隆佳:本院受理原告孙雪书诉被告陈隆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237号

  黄国飞(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祥村姚家坞50号):本院受理原告龚惠红诉被告黄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038号

  江泽鑫:本院受理原告林芝娣诉被告洪薇、江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22000元,及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算到2023年2月22日利息为14548元,后附利息计算清单),(以上各款项暂合计为436548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50号

  范菊花(公民身份号码:510802****6942):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杰诉被告范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55号

  曹梦杰(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3237):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峰诉被告曹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梦杰归还原告张军峰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曹梦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88号

  章圣晓、徐阿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7616、3303271971****186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章圣晓、徐阿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69号

  连新亮(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443X):本院受理原告赵武与被告连新亮、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27号

  邹晓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蓝一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晓琳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76842元,并以276842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345号

  张可壮(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62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可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93号

  巴音乌拉(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86****0310):本院受理原告哈娜嘎尔塔拉与被告巴音乌拉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哈娜嘎尔塔拉诉讼请求:1、一次性补齐离婚协议书中,未支付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从2022年3月4日离婚至今,共计15000元。巴音乌拉从未支付。2、随着孩子日渐长大,之前协议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连吃饭都不够,请求每月1500元(之前),增加为每月5000元抚养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8号

  张文胜(公民身份号码:421126****473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金诉被告张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536号

  郑芝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0734):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快诉被告郑芝明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08号

  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公民身份号码:342901****05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诉被告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05号

  谢小军、郑祁鹏、吴核、罗杰、杜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跃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军、郑祁鹏、吴核、罗杰、杜黎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705号保全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914号

  卢敏(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8****733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105932.25元并支付利息5348.73元以及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9.4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卢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卢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8号

  肖小丰(4305241989****7773)、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肖小丰、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小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7599.69元,并支付利息(以2759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50%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享有对登记在被告肖小丰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CU303号车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9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肖小丰、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5号

  向俊(4312811988****3636)、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向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5894.84元,并支付利息(以15894.8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30%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享有对登记在被告向俊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JU323号车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7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向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04号

  李方军(4310231986****54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方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方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81634.78元,并支付利息(以81634.7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费2000元;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享有对登记在被告李方军名下的车牌号为湘L8DB90号车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9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方军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24号

  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宇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宇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3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7.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网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2号

  孙春英:本院受理原告毛永明与被告孙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毛永明的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60号

  于训亮:本院受理原告邢小玉与被告于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训亮返还原告邢小玉借款2728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于训亮支付原告邢小玉保全申请费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邢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邢小玉负担4.5元(已预交),被告于训亮负担2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69号

  刘云福: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凯与被告刘云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10号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2号

  罗毅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8号

  陈路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1号

  王帅帅、熊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436号

  叶高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潮涌木业厂与被告叶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77号

  朱文琴、谢体仁、谢传钢、蒋开云、俞亚军: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科技园区华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谢体仁、谢传钢、姜晓枫、蒋开云、朱文琴、俞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甬鄞执民字第357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7号

  张开宇: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宇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折旧费39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开宇支付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宏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66元,被告张开宇负担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开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4号

  严世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5-19 浙江法治报2023-05-1900009 2 2023年05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