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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百慧:
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立案的你非医师行医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甬高新卫医罚告〔2023〕002号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你2023年2月8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高新区翡翠湾19号3楼给患者徐某进行“血液疗法”医疗诊疗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执法保障二科(宁波广贤路999号,联系电话:89288742)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告
根据温州启恒实业有限公司与池鸿华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协议》,温州启恒实业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温州嘉博数码通讯产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池鸿华。温州启恒实业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温州启恒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池鸿华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联合公告要求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温州嘉博数码通讯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池鸿华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利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池先生,联系电话:13857705085
池鸿华 温州启恒实业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9日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李立安(330124197506290733):
截至2013年5月26日,你尚欠王社平借款本金10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王社平已于2013年5月26日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我(王中平),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书,你也于2013年5月31日签收了该邮件。之后,你一直未向我归还该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因无法联系到你,我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7年5月25日、2020年5月20日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你催讨债权,然而,你至今仍未还分文。为此,我再次向你催告,请你务必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特此催告!
催款人:王中平
2023年5月19日
催款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