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3日
(2023)浙0106民初2397号
杭州世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何锡林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24号
杭州亿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丽婷与被告杭州十榴花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亿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杭州十榴花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十榴花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效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02号
杨路通:本院受理原告曾可与被告杭州米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路通、何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末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16号
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子奇诉被告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80号
穆利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等帆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利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86号
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安静:本院受理原告吕仙芳诉被告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安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18号
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倾星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93号
哈尔滨玺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恒暄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玺瑞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恒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09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896号
章培琴(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堤北路12幢206室):本院受理原告孙宗杜与被告章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1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135号
陈凤荣(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琵琶墩86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洪与被告陈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凤荣返还原告沈洪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凤荣支付原告沈洪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凤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96号
王樟泉(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仕厦村章家山10组8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伟、王樟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在认缴出资范围立即支付原告股东出资款,由被告一支付400万元;被告二支付2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75号
何旭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湾里村一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112050611):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福根与被告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福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53号
曹小飞(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4834):本院受理原告邱祖毅诉被告曹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989号
董黎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1****3871):本院受理原告马中献与被告董黎明、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盛钰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马中献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38号
缪开斗(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4****337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缪开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4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39号
蔡帅(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9****7637):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岑烽诉被告蔡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82号
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海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6728.72元人民币,水电费7000元,物业费206880元,共计950608.72元,并以950608.72元为基数按0.0667%/天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16号
彭海波(4331301992****91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彭海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28号
洪波:本院受理原告门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32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北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08号
金永健(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2618):本院受理原告项恩波、江小波与被告金永健、张雷、陈树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永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江小波6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金永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项恩波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江小波、项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金永健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金永健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59号
王中情(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212)、杨徐州(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27X):本院受理陈波与被告王中情、杨徐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3960元及拖车费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鼎宏保险公估费2000元;3、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28号
冯鹏飞、朱芬萍:本院受理原告严郎吉与被告冯鹏飞、朱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严郎吉的诉请: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冯鹏飞与被告二朱芬萍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约定(即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五条)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942号
任辉:原告宁波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任辉支付原告宁波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00元,并赔偿以123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任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093号
张日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花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7号
钱进、刘建宝: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267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钱进、刘建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81、82号
王兵辉、王瑛、宁波保丰利华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包红广、赵忠华: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兵辉、王瑛、宁波保丰利华酒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赵刚辉、王秀尔、包红广、赵忠华、钱惜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3)浙0212执异8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为(2015)甬鄞执民字第2471号、(2016)浙0204执2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85号
吴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雷钟与被告吴晓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42号
谢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菊芳与被告谢廷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48号
李朝平:本院受理原告高善平与李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378号
王维:本院审理原告梁章兴与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3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3月15日为56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8046号
王钱斌、窦梦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闻人家春诉王钱斌、王刚、窦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钱斌、窦梦娟、王刚共同归还原告闻人家春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1666.67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如被告王钱斌、窦梦娟、王刚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则原告闻人家春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王钱斌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6〉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2594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钱斌、窦梦娟、王刚共同归还原告闻人家春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8333.33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四、如被告王钱斌、窦梦娟、王刚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三项款项,则原告闻人家春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窦梦娟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龙湖商业中心2号楼〈6-14〉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434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钱斌、窦梦娟、王刚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950元,由被告王钱斌负担475元,由被告窦梦娟负担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585号
杨永(4228271977****1414):原告余姚市新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潜山县永兴特种刷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潜山县永兴特种刷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新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0903.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安徽省潜山县永兴特种刷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309号
李安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安东归还原告方婷婷借款6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安东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3号
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炜烨塑化有限公司货款6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550元,合计8905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常州正方园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33号
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海昊晨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晨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33405.5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3340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7931元,由被告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苏州合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交纳,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33号
吴鑫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涛诉被告吴鑫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