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3日
(2023)浙0302民初5075号
凌斌:本院受理原告肖飞军与被告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1号
阿尔木沙、梁君懿、陈光剑、陈诗亮、崔春霞、王东海、王赵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阿尔木沙、梁君懿、陈光剑、陈诗亮、崔春霞、王东海、王赵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28号
梁君懿、陈光剑、金胜、李正云、李宁、李光辉、肖娜、付锡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梁君懿、陈光剑、金胜、李正云、李宁、李光辉、肖娜、付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99号
叶海棠、麻汉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棠、麻汉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610号
温州神威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忠益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温州神威鞋业有限公司、曹华锋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51号
陈豹善:本院受理原告管晓忠与被告陈豹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加工款2088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704号
张高杰: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林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6800元、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20号
张伟忠(33042119680202001X):本院对原告海宁市四海之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张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四海之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574.86元及滞纳金2592.71元(已计算至2023年4月27日,此后按同期LPR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129号
宋一波(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06111817):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佳莹与被告宋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货款利息(利息以1390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982号
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8NG17A)、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4213U)、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19545T):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音诉被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7340号
王国立(身份证号码:3301271985030329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成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琪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自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2922号
董碧瑜(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201069027):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碧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董碧瑜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7号
杨晓滨:本院受理的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晓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199.76元;二、限被告杨晓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1410.51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7,其余利息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9199.76元范围内对被告杨晓滨所有的车架号为LSVNB4181HN036058大众牌汽车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大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元,公告费860元,合计诉讼费1176元,由被告杨晓滨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47号
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橱柜购销(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6日解除;二、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9373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700元,由安吉新楠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62号
江至正(住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滨海村小观礁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03212659):本院受理原告施昔东与被告江至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江至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施昔东货款人民币64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642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如被告江至正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8元,由被告江至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27号
胡东城:本院受理原告石俊杰诉你快递服务合同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东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石俊杰快递面单退款41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41号
曾缘、曾涵: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旭萍、赵云湖诉被告曾缘、曾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曾缘偿还原告周旭萍、赵云湖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曾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96元,由被告曾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曾涵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3160号
周水坤:本院受理叶卫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63号
王大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王大富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6947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截至起诉为2500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40号
应汉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睿慈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汉兵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157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34号
新乡市联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慧龙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37501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111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阜宁县元华铸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51364356、票面金额23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阜宁县元华铸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51364356、票面金额23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阜宁县元华铸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1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遂昌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申请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9日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七弄一号202室: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13857045607,联系人:范律师。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