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4日
(2023)浙0523民初2162号
詹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卓洪根与被告詹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IPR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定于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77号
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蓉诉被告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03号
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英诉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姚建英支付货款175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59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754号
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安畅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86号
向玲: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1786号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及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7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代偿款56718.44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4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