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4日
(2023)浙0122民初1852号
吴生财(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天英村天英庙61号):本院受理原告许美香与被告吴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许美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273号
聂宝娜: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273号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宝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汪早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391号
邱建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71号
张漫:本院受理原告梅章磊与被告张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梅章磊的诉请:1、判决被告返偿原告借款18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98号
周乐芳:本院受理原告马传敏与被告周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马传敏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9320.31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35号
江苏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95号
成都众合云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云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柱、杨新宇、吴金友、苏文学、余鹏程、莫毅钊、广州博融智库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严桂庄、杜丹:本院在执行宁波易维视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众合云股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云股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易维视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杨新宇、吴金友、苏文学、余鹏程、莫毅钊、广州博融智库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严桂庄、杜丹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353号
陈振颖(江西省鄱阳县乐丰镇陈家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1017****)、董晓秋(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塘集镇9区4排3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80921****):本院受理原告钟天广与被告陈振颖、董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3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袁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67号
杨武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4****0811):本院受理原告叶凤英与被告杨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500元,并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61号
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8****5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茂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641600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准按年利率8%计算的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的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08号
彭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生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376号
罗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鹿城区太华模具加工厂诉罗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4号
陈洋洋: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洋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2号
杨志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334号
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被告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