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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5日

  (2023)浙0106民初3356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周庆丰诉你、朱良国、倪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现实债权支付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205号

  郑秀胜:本院受理原告郑云兰诉你和钱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56号

  沈春力:本院受理原告李化雷与沈春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549号

  王长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城坑坞10号):本院受理原告姚珍亚与被告王长虎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判令婚生女王佳瑶、婚生子王嘉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沪CN079F宝马525,车牌号为浙A8Q71L的起亚KX3的两辆小轿车,价值暂估为1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862号

  王淼烽: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勇与被告王淼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8号

  姚家铭、丁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家铭、丁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家铭、丁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00元;二、被告姚家铭、丁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家铭、丁志红负担。原告杭州桐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姚家铭、丁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16号

  吴简(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芬与被告吴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4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720号

  吴珅岚:本院受理方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417号

  鲍富平、余智伟: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417号原告徐前燕与被告鲍富平、余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姜勇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644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4元,公告费35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20号

  高增伯(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2****2410)、高莉萍(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9****242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飞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增伯、高莉萍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45号

  王贵仁(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3****1512):本院受理原告冯和平诉被告王贵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贵仁归还原告冯和平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王贵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71号

  张大成(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0635):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梅诉被告张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168号

  赵正龙(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77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梅诉被告赵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2号

  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赛凯龙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21号

  叶贵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光水与被告叶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521号保全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232号

  何云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安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03号

  常州合雄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李春金、郑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鼎惠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合雄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李春金、郑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603号保全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24号

  李石衣九(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4****1631):本院受理原告陈阿那与被告李石衣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2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08号

  秦巨学:本院受理原告励馨冉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9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70元、营养费27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2798元,由被告赔偿50%计1139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3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号

  杨爱理(公民身份号码:3311261994****2719)、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青葱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叶斌、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艳冰、王代芬、杨爱理、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杨爱理为(2022)浙0206执1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000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2022)浙0206执1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233333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000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被告唐艳冰、王代芬为(2022)浙0206执1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出资的49999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20000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泉州青葱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爱理、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中2150元由被告唐艳冰、王代芬各半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张叶斌、宁波市镇海沁丝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艳冰、王代芬、杨爱理、第三人宁波赢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泉州青葱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548号

  何尼娜:本院受理原告何照一与被告何忠信、章翠英、何尼娜、何雪妮、何志飞、何志荣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4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69号

  王胜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亮诉被告王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70号

  李士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亮诉被告李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10号

  济宁永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焱达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永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462号

  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做出的(2022)浙0212民初114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诉状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30号

  卢小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艺诉被告卢小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31号

  李宗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仁诉被告李宗前、宁波市晨宏建设有限公司、冯坤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12号

  丁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敏诉被告丁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31号

  黄振: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12号

  宋炜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蜜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炜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41号

  吕朝荣(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7****8510):原告陈联与被告吕朝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朝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联工程款19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吕朝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88号

  产斯军:原告周彦名与被告产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产斯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彦名借款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归还款项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产斯军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4号

  韦富(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4****3851):原告陆佰芳与被告韦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富赔偿原告陆佰芳医疗费12577.85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5306.61元、护理费6434.71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7619.17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被告韦富尚需支付原告陆佰芳26619.1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陆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陆佰芳负担183元,被告韦富负担217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韦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73号

  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注塑机款10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177号

  胡绪超:原告张振辉与被告胡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货物买卖关系;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11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7月11日下午2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36号

  洪金东:原告徐丹东与被告洪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7月27日下午2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4号

  梁贵付(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2****2712):本院受理原告彭吉明与被告梁贵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梁贵付支付原告彭吉明劳务报酬1292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梁贵付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10号之一

  吴裕兵(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3636):原告余姚市祥丰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吴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裕兵支付原告余姚市祥丰金属材料经营部货款594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裕兵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905号

  干志焕:本院受理原告魏建林与干志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5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213.87元,合计9475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53号

  戴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友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吴家友承揽款32052元、违约金2243.64元,合计34295.64元,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3-05-25 浙江法治报2023-05-2500009 2 2023年05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