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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6日

  (2023)浙0282民初1776号

  张义群: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天翔诉被告张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7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天翔负担,交纳本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711号

  冯久顶(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5****0817):本院受理宁波甬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冯久顶、扬州嘉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2661号

  李立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帅飞诉李立艳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技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5742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陈庆克鞋料店与被告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蔡文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1042号

  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王小英鞋材店诉和田县融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2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04号

  温州市林海景观艺术中心(普通合伙)、黄福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壹景农家乐休闲园、潘晓军与被告温州市林海景观艺术中心(普通合伙)、黄福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丽岙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工程花木迁移补偿协议权益归原告潘晓军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1775号

  朱鸿达:本院受理原告王琦与被告朱鸿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902号

  郁兴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许村镇金向阳纺织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郁兴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许村镇金向阳纺织厂货款38916元,并赔偿以3891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773元,诉前保全费478元,合计1251元,由被告郁兴珍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郁兴珍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郁兴珍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82号

  施安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凤美与被告施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56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6100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日10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4237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树梅与被告张国华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树梅与被告张国华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张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39号

  娄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小英与被告娄国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所借款贰万伍仟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131号

  安吉梅溪红歌歌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安吉梅溪红歌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200号

  沈兰兰:本院受理原告章丰萍诉被告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破6号之一

  2022年7月20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4月30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人民币35,419.00元,尚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主要为档案费和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0,950.00元,合计约人民币46,369.00元。除了遗留诉讼之外,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36,977.51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裁定宣告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长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3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350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5月15日裁定受理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2破18号之一

  本院根据义乌市和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小飞的申请,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5月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通知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在互联网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长债权申报期并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现将债权申报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在上述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万达SOHO.B座32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19号

  张燕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小芳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60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650号

  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徐平归还原告衢州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46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四倍计算。二、由被告徐平赔偿原告衢州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如被告未按上述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徐平用于抵押的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区22幢3单元202室房屋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被告徐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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