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6日
(2023)浙0102民初5477号
吴志星、陈桂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吴志星、陈桂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5477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74号
丁缙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860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郑建祥诉你、朱良国、倪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七十万元整;二、判令三被告支付到期未支付借款的利息;三、判令三被告支付诉讼期间的借款利息;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9363号
郭文迪、朱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宋阳与被告郭文迪、朱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436号
杭州原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第六届业主委员会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474号
徐艳: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应与被告徐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609号
项小康:本院受理原告章钰琪诉被告项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章钰琪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项小康向原告章钰琪归还借款本金14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98.6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368号
洪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刘丹诉被告洪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刘丹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645号
汤文伟(杭州市富阳区体育场路266-6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启根诉被告汤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292号
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园诉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唐巧勤、曹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350万元、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650万元范围内对(2021)沪0110民初12919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赫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返还合同款21.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77.2元(以21.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1.75暂计至2023年2月6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判令被告唐巧勤、曹阳在其股权转让前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四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641号
张伟红(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张范村3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光跃与被告张伟红、第三人桐庐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光跃劳务费97435元;二、被告张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韩光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张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33号
徐忠华(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村仇岭坞桥头一组):原告陆静与被告徐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500号
里知(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500号原告夏首(杭州千岛湖)健康饮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24号
刘超(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5****3418):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飞娜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21号
杜国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7****601X):天港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与杜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263号
傅勇(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5212):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梅诉被告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33号
曾良秀(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262X)、裘国锦(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2****3018)、黄廷芬(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7****744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曾良秀、黄廷芬、刘武桥、裘国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9号
郑锡强(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533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36号
黄一晖(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9****00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茂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一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19号
栗郭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7****5514):本院受理原告周宇哲与被告栗郭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steam账号购买款1500元;2、被告按合同条款赔偿45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号
胡吉:本院受理原告姚晟与被告李斌、第三人胡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81元,由原告姚晟负担(已预交)。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姚晟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号
南菊芹、张小丽、王文丽、张敏、虞晓晓、杨相建、林海鹤、洪友亮、陈淑芳、钱云恭、陈芹微、潘炯辉、张佩佩、孙鹏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南菊芹、张小丽、王文丽、张敏、虞晓晓、杨相建、林海鹤、洪友亮、陈淑芳、钱云恭、陈芹微、潘炯辉、张佩佩、孙鹏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等文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56号
姚宏军,李翌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甬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研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宏军,李翌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反诉状、反诉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871号
上海猎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上海猎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8136元,支付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7669.26元(暂合计为515805.26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工程款4781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7月18日9时在方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5号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秀丽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540000元及应收账款到期之后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5号之一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常继红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108000元及应收账款到期之后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755号之二
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夏雪与被告浙江余姚丰晟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普睿宏供应链有限公司、汇铨佳得拍卖行(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广西科晟尚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53500元及应收账款到期之后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21号
万留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4832)、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CWAKOC):本院受理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康、万留根、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被告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返还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贴现款项2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65元,由原告余姚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207元,由被告桐乡市乌镇阿龙鞋材经营部承担525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92号
田荣军:原告田维才与被告田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5号之一
刘玉梅:原告钱邹晖与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梅归还原告钱邹晖款项18574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5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案件受理费264元,保全费24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60元,由被告刘玉梅负担1120元,原告钱邹晖负担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43号
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凯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2019)浙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等(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为255649125.79元)在本金最高额5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贵任。2、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澳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2019)浙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为255649125.79元)在本金最高额146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2019)浙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为255649125.79元)在本金最高额192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发莱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2019)浙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合计为255649125.79元)在本金最高额1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310号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对(2015)甬慈商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慈溪市天润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在借款本金425万元,及以4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24号
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5712.25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382.05元[以拖欠的货款35712.25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22日(自质保期满)起,计算至被告拖欠的货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①35712.25元×3.7%(LPR)-365天X658天(2021年2月22日~2022年12月15日)=2382.05元。上述1-2项费合计38094.31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90号
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83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867.97元[以拖欠的货款48300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15日(自质保期满)起,计算至被告拖欠的货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①48300元×3.7%(LPR)365天×790天(2020年10月15日~2022年12月15日)=3867.97元。上述1-2项费合计52167.97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