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6日
(2023)浙0922民初122号
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池万梨与被告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请求判令:被告嵊泗县正跃水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1297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8号
台州市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福生与被告你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7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偿付刘福生货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肆拾叁元壹角(23243.1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1260号
董程平(3301231975****2937):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坚诚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送达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董程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临海市坚诚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4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49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由董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9号之一
2022年6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太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718530.61元,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为334236989.29元。太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太极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太极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5月1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7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文书送达时间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