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离职后,要求“前东家”删除短视频
企业利益与劳动者权益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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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张静 陈倩琳
主播离职后,发现“东家”仍保留着她出镜带货的短视频,便起诉要求其删除并赔偿损失。可视频一旦删除,公司账号积累的点赞量也将相应减少。当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格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
舟山女子小菡20多岁,去年6月入职普陀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主要负责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叫卖海鲜,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菡每月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
去年8月底,小菡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她却发现“前东家”的抖音号上,仍保留着她出镜带货的短视频。于是,她将“前东家”告上普陀法院,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小菡起诉后,公司第一时间将短视频下架隐藏。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因为录制视频获得了相应报酬,不能再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案涉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短视频只是在公司抖音号上保留发布而未扩大使用范围。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构成肖像侵权,支持小菡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并判令公司赔偿小菡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号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
那么,案涉抖音号短视频是准许继续下架隐藏,还是应予删除?
小菡担忧称,由于该抖音号受公司控制,公司目前虽然下架了案涉短视频,但今后随时可以重新发布,不利于对其肖像权的保护。
对此,公司回应称,抖音视频号是公司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案涉短视频已积累了一定点赞量,如“一删了之”,会导致公司抖音号的总体点赞量同步减少,从而影响营销,损害公司财产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声明不会再次发布已下架的案涉短视频,否则自愿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舟山中院认为,案涉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主播500元,但对主播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公司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互联网发布含有员工肖像的短视频,需征得其同意,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尽可能避免风险。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还想继续使用其肖像,应签署相关授权协议。
“本案反映了传统企业在互联网平台营销过程中,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格权益保护的冲突。”办案法官表示,在两种权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选择对各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