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30日
(2023)浙0102民初3311号
林泽光一: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泽光一、周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3311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84号
楼晓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慎远茶业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4号
陈浩:本院受理黄军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72号
杨奡: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奇奇与被告刘卡沙、杨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57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837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金实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为毅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金实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83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338号
吕丹婷(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桐村大路57号):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平与被告吕丹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朱金平与吕丹婷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690号
童佩剑(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北路):本院受理原告童新音、刘建、刘馨雅与被告童佩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童佩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童新音回迁奖20000元、临时过渡费14400元,合计34400元;二、被告童佩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建回迁奖20000元、临时过渡费14400元,合计34400元;三、被告童佩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馨雅回迁奖20000元、临时过渡费14400元,合计3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童佩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812号
郁永妹:原告计秋萍与被告郁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郁永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计秋萍借款769280元,并支付利息49969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769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2.被告郁永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计秋萍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800元;3.若被告郁永妹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款确定的债务,则原告计秋萍有权就被告郁永妹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钱塘区朗诗国际街区东园8幢3218室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计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申请费4720元,合计16920元,由被告郁永妹负担。被告郁永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171号
杭州喜七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杭州好易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杭州好易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瑜天诉你们与杭州喜七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易达宝(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杭州喜七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杭州喜七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好易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杭州好易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思可教育投资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未执行部分的款项,共计21148.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09号
许祖锥(公民身份证号:33032719751029515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祖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0833.29元,从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4.6%暂算至2022年12月28日的资金占用费1941.74元(详见清单),并按年利14.6%计算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浙CV3S63现代牌汽车(发动机号:DB772435、车架号:LBEDMBND2DZ055660折价或拍卖、变卖款项在本案所欠款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33号
徐爱华(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268号2单元603室):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64号
项小飞(男,199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外源村凤源一组凤源82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刘庭位诉被告项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刘庭位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400元,以7000元借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日期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30号
裴长彬(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4****4510):原告严建勇与被告裴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50号
宋银华(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1****208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辰青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银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装修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南站西路108号B1F22、23号装修余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73号
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孟娟诉被告单新三、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7号
王勇(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7****5139):郭平剑与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5时15分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465号
米大淼(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8135):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祥与被告米大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08号
曹红福(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2****4315):本院受理原告施安平诉被告曹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7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4日起以217000元本金为基数,支付月息1分,至2023年2月4日的利息为134540元(62个月×2170元/月),合计351540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分,本金217000元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担保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17号
宁波雅沐居家具有限公司、赵正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2913):本院受理原告庞汇龙与被告宁波雅沐居家具有限公司、赵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064元;2、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253号
杨贵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89****2416)、张磊(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5574):本院审理原告王分队与被告杨贵生、张磊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杨贵生、张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贵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王分队医疗费1832.5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60元,共计2292.50元;二、驳回原告王分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贵生负担;公告费650元,被告杨贵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分队付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716号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继高等与徐海波、宁波悦途快运有限公司、王怀斌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悦途快运有限公司、王怀斌应连带赔偿原告罗继高、杨华琼、徐永红、罗浩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30795.16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罗继高、杨华琼、徐永红、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74元,由原告负担3006元,由被告宁波悦途快运有限公司、王怀斌负担716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40号
阮秀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阮秀平、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金2000元;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40号
王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伟与被告王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72号
潘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增林与被告潘华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潘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69号
李玉新:本院受理原告吴守芳与被告李玉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玉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89号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035号
朱伟(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陈西村12-24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031260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144026.65元及违约金(以144026.6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4%,自2022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逾期保费3686.3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朱伟负担1775元。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朱伟将案件受理费1775元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955885390100449920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628号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140767350Y):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星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96686.7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6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破6号之一
2023年5月18日,本院根据侯先根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海县杰华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分配完结,向法院提请终结宁海县杰华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裁定宁海县杰华印刷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35号
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JT8F0C):原告宁波舜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开发费用163240元、模具费用197750元,合计360990元,并支付以154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为11416.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样件费用13221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为757.8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86385.1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70号之一
王武涛:原告朱成华与被告王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成华借款519000元,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武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09号
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孟燕与被告杭州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乙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0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费用10783.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执3214号
谢乾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泗门鑫泰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你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尚未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420号
吴瑞:原告吴磊磊与被告吴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磊磊借款17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归还款项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吴瑞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948号之一
临沂市兰山区为超汽车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雄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为超汽车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9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雄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雄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45号
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明凤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和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0月17日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23年12月22日已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7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72号
上海蒂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亿格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蒂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货款2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34号
刘钢、梅涛、张爱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诉被告刘钢、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爱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93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