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5月30日
(2022)浙0282民初9291号
秦小犇:本院受理原告王号与被告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秦小犇、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小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号货款13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王号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630号
宁波伟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诉被告王成海、宁波伟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王成海、宁波伟松运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代为赔偿李闪闪的车辆修理费19436元;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29号
张赤碧: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旭兴服装厂诉被告张赤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18号
中山市朗欧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FQBW2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乐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朗欧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9号
林戆水: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戆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10号
韩雪飞、冯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贝贝说童装店与被告韩雪飞、冯晓燕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韩雪飞、冯晓燕立即共同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贝贝说童装店货款9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韩雪飞、冯晓燕共同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401号
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武原街道佳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王潮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794号
陆林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华与被告陆林坤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72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720元为基数按照LPR公布的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60号
仲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鲁芯怡与被告仲小峰的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已发生的未付抚养费(计算至起诉前2022年9月12日)为18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639号之一
吴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松梅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素琴支付原告刘松梅赔偿款42183.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松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吴素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38号
邱毅鹏:本院受理原告方晨珣与被告邱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毅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晨珣借款本金37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邱毅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449号
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金53000元及评估费4000元、诉讼费1752元共计587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焕梅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610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5月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9238515268620170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森之源参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1711号
张帆:本院受理方小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方小润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13150元,共计213150元,扣减已付利息11000元,计202150元(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之后利息以月息1分5厘计息至法院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01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根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00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卫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根芬货款2858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保全费194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59元,由被告郑卫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319号
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虞真林与你、寿龙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为偿付借款本息共计215891.14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0号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日前向东阳市心之心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76713539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3号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博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博印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博印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日前向东阳市博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方式:金女士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15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09号
浙江喜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毛肖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众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喜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众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衢州市众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00号
项卫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德顺、项卫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尤德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308.73元、截至2023年4月23日的利息9128.14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038号
俞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林根明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俞朝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林根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10元,由被告俞朝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