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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5日
(2023)浙0281民初1793号
赵晓亮(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90****2253):原告牛洋洋与被告赵晓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晓亮返还原告牛洋洋款项378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晓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28号之一
孙茂礼(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1016):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与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茂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价款365505元,并支付该价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孙茂礼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汽吊费74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余姚市宇豪建筑工程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44元,其中7433元由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茂礼共同负担,另111元由被告江苏环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单独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异20号
林松良:本院受理异议人毛艳文与申请执行人俞裕民、被执行人林松良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毛艳文的执行异议。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556号
黄腾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哲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腾飞归还原告章哲巍借款138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黄腾飞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腾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50号
诸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马佳女诉被告宁波良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诸海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0455号
赵银山、赵东方、王锋: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浙江矿福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银山、赵东方、黄若韩、王锋、原德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银山在认缴出资1530万元范围内、被告赵东方在认缴出资360万元范围内、被告黄若韩在认缴出资450万元范围内、被告王锋在认缴出资330万元范围内、被告原德利在认缴出资330万元范围内对(2021)浙0282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宁波九天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设备改造款751783元)向原告浙江矿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318元,由被告赵银山、赵东方、黄若韩、王锋、原德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原德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矿福矿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471号
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承体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立场、李庆江、周口市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承体各项损失合计183226元;二、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承体各项损失合计73075.33元;三、被告孙立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承体570元;四、被告李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承体190元;五、被告周口市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立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庆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杨承体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计838.50元,由原告杨承体负担51.5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560.87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23.71元,由被告孙立场、周口市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红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6元,由被告李庆江、南京鑫玖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0.5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41号
杨浩:本院受理原告陈大龙、周德波诉被告杨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14时2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952号
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0895800T):本院受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26号
王宝强(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4814):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峰与被告姬常爱及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9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30号
义乌市宸灵日用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义乌市宸灵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知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37号
瞿光宏: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光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65号
单业勤: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业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惩戒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13号
温州市瓯海郭溪彭从丁手机店: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彭从丁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33号
徐同德、温州市瓯海丽岙同德压铸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钱兰钗与被告徐同德、温州市瓯海丽岙同德压铸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仙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768号
赵贵州、林育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赵贵州、林育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18号
张碎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18号
苏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苏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92号
陈春海、叶焕岳、陈旭浩、陈旭茂: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春海、叶焕岳、陈旭浩、陈旭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14时4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02号
嘉兴卓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美红诉被告嘉兴卓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乌鲁木齐旭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智捷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智捷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智捷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楼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章律师1358637576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由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智捷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1661号
戚怡芸(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706011526)、钟可(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704070610)、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诉被告戚怡芸、钟可、桐乡市汉可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浙0483民初16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执异5号
丽水市佰川阀门有限公司、胡长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州宏雁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中核苏阀一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佰川阀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州宏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胡长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审查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胡长波为本院(2019)浙0503执2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胡长波应当按照承诺在20万元范围内向湖州宏雁机械有限公司清偿(2019)浙0503执29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丽水市佰川阀门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08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良与被告陈郭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589号
费建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硕明与被告费建玉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原告顾硕明请求与被告费建玉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顾硕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80号
钱文彪、应均兴:本院受理原告黄华强与被告浙江一禾木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钱文彪、应均兴、姚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7550元,由原告黄华强负担(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093号
王永吉(330681********3870):本院受理原告吴定凡与被告王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定凡货款24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2022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定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王永吉负担(被告王永吉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10343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091号
王永吉(330681********3870):本院受理原告吴定凡与被告王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定凡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2022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定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王永吉负担288元(被告王永吉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1034664,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423号
李川:本院受理陈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74号
台州市黄岩善好佳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德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善好佳食品店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8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赵永德货款计人民币77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6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茜、何伶俐与被执行人南昌乐智教育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追加股东王一平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王一平为(2022)浙1023执2485号案件[对应的执恢案件为(2023)浙1023执恢304号]被执行人,对(2020)浙102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各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2号之一
2022年1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航传动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东航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名下无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仅有商标一枚,经拍卖得1115元;车辆一辆已报废,得款3800元已转入管理人账户,合计资产4915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共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等十位债权人,确认无争议债权共计人民币101764896.21元。截至2023年5月30日止,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928元,后续还将发生各项费用。管理人认为,东航公司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请求本院宣告东航公司破产并终结东航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航公司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已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宣告东航传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航传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4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1民初17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6月25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