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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108民初2192号

  杭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银春诉被告杭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5057号

  严桥超、张晓芬:本院受理廖有良与严桥超、张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505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6528号

  江祺豪:本院受理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祝国光、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垂化、俞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祝国光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652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267号

  钱侠剑:本院受理原告袁志明诉被告钱侠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50848.56元(医药费16281.06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贴3900元;误工费24656.55元;护理费11379.95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160元;辅助器具费1271元),非医保类用药、鉴定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2.请求判令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55号

  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2303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日利率0.1%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保全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高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28号

  周香珍(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徐畈村三组):本院受理原告余梅娟与被告周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周香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周香珍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香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梅娟借款本金297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余梅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5元,由原告余梅娟负担135元,被告周香珍负担1200元。限被告周香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江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327号

  章小华:原告汪建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LPR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14号

  印象奥莱(南部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莱秀铺(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印象奥莱(南部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39号

  汪加宝(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7****4252):原告罗园媛与被告汪加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455元、误工费1179元、后期牙齿修复维护或者种植费用10000元、身体伤害赔偿费1000元、物损裤子一条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696号

  钟兴和(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6315):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仁泉诉被告钟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854号

  董孝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854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14时00分在江北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72号

  范鹏: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688号

  韦全虎:本院受理原告边琪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21号

  徐锐(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9****7372):本院受理原告朱忠安与被告徐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租费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电费、水费812.68元,电费9745.36元,合计10558.0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4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15号

  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凡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5430元、违约金183988元(暂计至起诉日),合计105941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09号

  修水县五盟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水县五盟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303.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5.55%)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2年10月13日为2245.21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47号

  李超(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75****29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臧静静生猪肉摊与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022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59号

  上海昌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东(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6****359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昌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803.2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8日为1075.17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26号

  周从海(3207241999****5111):本院受理原告游云琴与被告周从海、吴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263.4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13号

  徐祥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太平、徐祥生、陈开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樊太平偿还原告代偿款18587.8元,并支付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01月06日上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282.53元以及自2023年01月0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比以1858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请予准许;2、被告二徐祥生对被告一樊太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30号

  常峥:本院受理原告潘婵与被告常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潘婵的诉请要求:1、判令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九龙大道东侧恒大山水城东苑三期11幢601室房屋权利归原告,该房屋负担的按揭贷款由原告承担;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注:房屋购买价80万元,剩余按揭约42万元,诉讼标的38万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39号

  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28892.81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0元,由被告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东莞凯威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中鑫毛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8号

  白友涛:原告宁波亿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友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友涛支付原告宁波亿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款56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5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白友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白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亿一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772号

  上海贝克特尔建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华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义师、上海贝克特尔建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华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617.31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173号

  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663号

  蒋鑫、吴宏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军、蒋鑫、吴宏星、孙鑫、郑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海军不服(2022)浙02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80号

  郭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郭雪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72号

  周新钱:原告陈德群和被告周新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73号

  田俊:本院受理原告姚浩波与被告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72号

  田俊:本院受理原告姚浩波与被告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14号

  王向阳:本院受理原告李银军与被告王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8号

  陈辉:原告张浩诉被告陈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1986号

  侯军侠(河南省舞阳县太尉镇杨庄村68号)、茅俊良(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新村116幢甲单元604室)、商丘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51号东方锦江花园2-2-2503室):本院受理原告丁林振与被告侯军侠、茅俊良、商丘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19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商丘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补偿金20万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侯军侠、茅俊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80号之一

  储国华:原告盘宏建与被告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储国华返还原告盘宏建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储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38号

  邱木泉(362323196905312810):本院受理原告徐宁诉被告邱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1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908号

  耿立新(1101051973******19):本院受理原告乔海军与被告徐倩与第三人耿立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驳回原告乔海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895元,由原告乔海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730号之二

  何长贵(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650):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尤继林与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何长贵、唐高军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尤继林工资各5858.1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王朝宝、王朝松、王朝恩、李俊明、杜光顺、任荣、尤合林、尤万林、刘洋、杨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公告费950元,由被告沭阳一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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