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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用“后悔权”薅羊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特约评论员 王立

  电商交易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有人却利用这一规定薅羊毛,演出服“用完就退”。譬如最近有媒体报道,某卖家称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并沾染了汗臭、口红印等污渍。甚至有群体专门研究如何成功将穿过的礼服退给商家,并作为“成功案例”广为宣传。此事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网购交易日益普遍,此类事件常有发生。商家和一些网友认为,用完就退是占便宜。有些网友则认为,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无可厚非。还有观点认为,这样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很不厚道”。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又称后悔权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某些购物方式下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的“后悔权”,其核心特征在于“无理由”。传统市场经济遵循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但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商品交易常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前提应当是信息透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现实中的很多消费者往往冲动消费,但在商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又无法退换货。因此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目的,实际上是给了冲动消费者一次后悔的机会,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修正。

  然而,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前提是——“商品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规定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的同时,也明确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8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并予以细化:商品完好主要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受污、受损。上述事件中,那些沾染了汗臭、口红印的演出服应当被视为“不完好”。商家有权拒绝这样的“无理由退货”,拒绝返还价款。

  如果“不完好商品”也可以退,本质上薅的不是经营者的羊毛,而是其他消费者的羊毛。“不完好商品”退货成功后,卖家需要对该商品进行清理和修补,并进行二次销售。这个过程增加了商家的不合理成本,在二次销售中必然增加商品的整体价格,受损的仍然是消费者。这是经济规律使然。法律不会任由那些不诚信的消费者,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利益平衡的技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消费者具有“后悔权”的同时,也限定了其适用边界,并非所有的商品交易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解释第3条对于“拆封不必然影响商品完好”的原则也进行了明确,即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自由的边界,是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边界的权利,不是合法权利。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消费者利用“后悔权”薅羊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023-06-07 25827639 2 2023年06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