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可以“延绳钓”吗?
《检察日报》 卢志坚 孟婧 李文达
近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西连岛村的村民广场上,由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游某华、谭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游某华、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同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9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万余元。
海边来了“特殊钓友”
近年来,连云港海域尤其是紫菜养殖场附近海域浮游生物丰富,引来鲈鱼聚集。由于在这里能收获十几斤至二十斤一条的海鲈鱼,这片海域迅速吸引了众多钓鱼爱好者。但是,喜欢聚集在此的钓友发现,海面上出现了一群钓法奇特的人,他们使用着一种特殊的工具。
“一排排圆形筐子浮在海面上,每个筐子上绑着数十上百的渔线鱼钩,这种钓法不但上鱼快,而且渔获物特别多。我们根据经验推测,他们每天可以收获几百甚至上千斤海鲈鱼。”在海边长大的渔民武大叔说,海钓鲈鱼的黄金期恰恰是禁渔期,这些人的钓鱼模式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我们也是在钓鱼,凭什么不让我们钓?”这些人声称自己的钓鱼方式并不违法,甚至变本加厉。多个“钓鱼团队”常驻连云港,昼伏夜出作业,每天都将大量冰鲜海鲈鱼打包发往福建、浙江等地的水产交易市场。
眼见劝解无效、屡禁不止,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钓友向连云区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是正常钓鱼还是非法捕捞?
接到举报后,连云区检察院检察官立即向长期在这一区域钓鱼的钓友了解详细情况,查看钓友提供的大量视频资料,并迅速与海警、渔政等部门联系。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这种钓具名为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简称“延绳钓”,基本结构是在一根干线上系结许多支线,末端有钓钩和饵料,利用浮沉装置在相应的水层进行捕捞。禁渔期使用这种钓具的行为如何认定,是普通的钓鱼行为还是非法捕捞,一直困扰着有关单位。
有人认为这不是普通的钓鱼行为,属于非法捕捞。也有人认为这种钓具不在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之列,江苏省的伏季休渔公告也没有明确禁止“延绳钓”。由于在连云港甚至江苏省从未见过这样的钓鱼方式,相关执法部门没有找到先例作为管理和执法参考。
确定“延绳钓”到底属于钓鱼行为还是非法捕捞,成为破解此案的关键。
检察官经过深入调查并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延绳钓”有别于以休闲娱乐为主的竿钓,虽然名为“钓”,但实际上是进行捕捞,如果还具有售卖营利的目的,就应当认定其为一种商业捕捞行为。“渔业法规定我国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这些使用‘延绳钓’的人员驾驶普通快艇,没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更没有捕捞许可证,他们在禁渔期大规模、长时间进行‘延绳钓’作业,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与其他非法捕捞方式并无不同。”
当地渔政部门工作人员也认为,当目标鱼是海鲈鱼、金枪鱼、鳗鱼等个体较大的鱼种时,这类作业方式的捕捞效果甚至高于普通网具。
庭审开在渔村里
办案期间,连云区检察院组织了多轮研讨,并邀请农业部门、公安机关、省水产研究所、高校等部门的业务专家参会。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该水域发生的上述“延绳钓”行为既违反了国家伏季休渔政策,也违反了有关渔业法规,属于假借钓鱼之名实则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最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对游某华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将该案移送至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5月初至6月底伏季休渔期间,谭某与游某华等9人在连云区附近海域驾驶两艘快艇,使用“延绳钓”方式出海捕捞24次,捕捞渔获物8000余斤,销售金额26万余元。2022年10月8日,该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在连云区检察院的建议下,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庭审现场安排在被告人谭某的居住地,即非法捕捞上岸码头所在地的连岛。
庭审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渔民前来旁听,同时,该院还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益代表等10余人参与旁听。检察官诉请判令涉案9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负担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等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华、谭某等9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延绳钓”捕捞方式在连岛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庭当庭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