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9日
(2022)浙0803民初3820号
杨宏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运钢管租赁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3年5月21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损失费253944.05元及利息损失(以253944.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12966元,上述支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钢管1389.2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420号
叶建雄:本院受理原告郑嘉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嘉俊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742号
张海波: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66332.1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日2022年07月08日起至2023年03月14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共计2256.89元,2023年03月1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融资额的15%为标准计收)的36903.6元;前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305492.63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浙J9A63T、车架号为:LFMKC5BF5M3023631)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执行费等于本案诉讼用惯的费用。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15时00分在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6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3民诉前调228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10:00”;(2023)浙0723民诉前调228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TXZC20230530),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台信资产联系电话:徐女士,15058543606
诚开投资联系电话:王先生,18968618123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台州市诚开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贷款利息余额(含罚息、复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剩余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并已由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