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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0日

  (2023)浙0106民初4086号

  浙江绿亦鲜物联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智勇与被告浙江绿亦鲜物联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6354号之二

  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本院对原告周正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6354民事判决书。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周正阳学费88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82.93元(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学费退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退还学费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另计;李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正阳律师费9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072号

  陈海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少琴与被告陈海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009号

  徐均、杭州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鸿利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均、杭州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1执恢576号

  德清昊林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欣航家具有限公司、刘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杭州欣航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德清昊林木业有限公司为(2021)浙0111执恢576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206号

  吕建良(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湖田村吴宅):本院受理原告杨仙红诉被告吕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96号

  王强: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闻通诉被告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72民特50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冬仙申请颜升忠宣告海上事故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周冬仙称,被申请人颜升忠与其系夫妻关系。2022年12月2日,在椒江大陈附近海域,颜升忠在“浙路渔83618”船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当地政府组织包括海事部门等多方力量搜救无果,后经有关机关证明颜升忠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颜升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颜升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颜升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颜升忠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42号

  彭达坝(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9****2731):原告姜芝连与被告彭达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696号

  邓罗镓(4412241996****2329):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仁与被告邓罗镓、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罗镓归还原告刘光仁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邓罗镓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光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500元;三、被告刘彬对被告邓罗镓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刘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罗镓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9元,合计1053元,由被告邓罗镓、刘彬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邓罗镓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破1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刘琴香等人的申请,于2023年6月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杲程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宁波杲程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宁波杲程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编:315040;联系人:王倩玲;电话:18958367192]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杲程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杲程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31号

  牟必怀(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1674):本院受理原告岳玉才与被告牟必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子款加运费的剩余款3419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97号

  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84****42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禾泽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925.90元,并支付以34925.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500元,保全费370元;三、被告二对前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41号

  汤辉要(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33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胡丹红蔬菜摊与被告汤辉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汤辉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胡丹红蔬菜摊货款63903元及该款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汤辉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46号

  叶国荣:本院已受理原告鲍大胜诉被告叶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10号

  罗双双:本院已受理原告罗玲敏与被告罗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67号

  欧阳威:本院受理原告戴迪与被告欧阳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787号

  谢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麟与被告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808号

  胡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龙与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41号

  曹汉武:原告赵达中与被告曹汉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1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汉武返还原告赵达中欠款5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83号

  周青、马雪莲: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3183号原告宁波小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青、马雪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45号

  罗懿娅、阮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懿娅、吴荷芬、杨海蓉、楼利敏、阮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109号

  孙培祝:本院受理原告干方辉与被告孙培祝赠与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048号

  宋彬:本院受理原告金岱尔与被告宁波美纺物资有限公司、宋彬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078号

  张艳:本院受理夏立与你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87元,并从2022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188号

  赵继燕:本院受理宁波奉化方桥甬隆食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52元及资金占用费178元(资金占用费以51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3日为178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10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880号

  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卓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2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0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华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杭州卓翔建设有限公司垫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80号

  杨丽兵(5224261994****442X):原告黄金文与被告杨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3年8月7日下午2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872号

  张兴丰:本院已受理原告乔艳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87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即时支付货款2001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赔偿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货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04号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瑞尔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沐孺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瑞尔翔商贸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四被告给付票据金额30万元;2、四被告给付逾期应履行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1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6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寅华13777223558),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万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8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56号

  涂苹(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8223)、袁雷雨(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1****0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雷雨、涂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17号

  郑炯、乐清市东升开关厂:本院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铟钮达特科技有限公司、郑炯、乐清市骏泰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东升开关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724号

  黄碎锋: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榜与被告黄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04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206号

  赵祥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吕瑞真蔬菜店与被告赵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祥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吕瑞真蔬菜店货款38595元及利息损失(从2023年3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吕瑞真蔬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415元,由被告赵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73号

  李碧:本院受理原告丁真与被告李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28号

  苍南县宏寄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振茜复合厂与被告苍南县宏寄鞋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84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37号

  叶基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源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基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158.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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