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5日
(2023)浙0282民初4990号
蔡贵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森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即时偿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11号
杨斌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8XXXX4314):原告余姚市五星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斌海支付原告欠款1741484.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00分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14号
余王慧:本院受理原告郑沛学诉被告余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余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付郑沛学借款1653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65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余王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强清8号
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受理温州三大不六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23年6月13日决定由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的严凌振为清算组负责人。温州三大不六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地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燕萍18958856398陈世民13071829503)。温州三大不六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及相关资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194号
方暄皓:原告温州市苗苗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暄皓、浙江冠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195号
方暄皓:原告温州市苗苗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暄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69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269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54763.22元及违约金(以254763.22元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为6190.75元);二、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差旅费暂计2000元;四、判令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79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执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279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4228.98元;二、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23日之前逾期付款违约金5865.643元(详见计算表)及2023年3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228.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差旅费2800元(暂按往返两次计);四、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五、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80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28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7117.45元;二、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2月20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197117.45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至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全部货款之日;三、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2、3项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1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83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潜意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783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05000元;二、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就前述服务费105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逾期付款损失共计4352.18元);三、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7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44号
田应高、冯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昊辰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应高、冯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
黄金武: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黄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
徐春权: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你与徐建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
金仁香、林丽、刘渊博、刘艺博: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144号
刘博、刘伟、叶碧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11破2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昆山市吉瑞特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受理嘉兴昊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你/你单位应于2023年7月25日前,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联系人:陈双律师,电话:18357375859,姜恒律师186815285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昊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兴昊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15时整召开嘉兴昊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管理人的指导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索取表决票,行使债权人权利。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362号
翁金鑫:本院受理孙宇超诉翁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447号
龚伟光(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12015914):本院受理原告叶彪诉被告龚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龚伟光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624号
葛彩芳:本院受理原告孙之光诉被告葛彩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58号
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特斯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圣特斯林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26612.7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82元,由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3号
朱千户:本院受理原告谭继怀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景悦建设有限公司、高仁淼、朱千户、吴海东支付工程款5455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4137号
张一平、钱国威: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健诉被告张一平、钱国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健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及陈永健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586号
张正娟:本院受理原告鲍风英诉被告张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正娟支付原告鲍风英货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2009号
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国伟诉被告宁波盛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备租金8199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199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6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8月17日15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唐肖琴独任审判。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7号
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7月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向东阳市真意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韦丁宁,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九楼,联系电话:138589740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63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童子胜与被告长沙县泉塘街道标智门窗经营部、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童子胜工程款157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童子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142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易软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07号
项小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703293025):本院受理原告蒋朝发与被告项小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项小蓉支付原告蒋朝发货款6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项小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115号
吴淑钊:本院受理原告胡荣旗诉被告吴淑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公司分红人民币6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802号
叶荷兰:本院受理原告郑凤招与被告叶荷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300元并支付律师费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547号
许超艺:本院受理原告应俊杰为与被告许超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许超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应俊杰借款本金85433.2元及截至2023年3月19日的利息24129.96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702元,由被告许超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1307号
张炉(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黄沙小区和尚往11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媚媚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媚媚借款36100元及利息(其中33200元本金从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全部本金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41元,由被告张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89934286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2号
2023年6月12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松阳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